离城20里的凶杀嫌疑人
——全面反驳艺术
实例叙述
某市城郊上午11点左右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经过受害方的指控及公安人员的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指向了离城20里的某个村庄的农民甲。于是,甲被警方拘捕,后来甲就成了站在法庭上的被告。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得到了如下的主要证据:
一、凶杀案发生的当天上午,被告人甲行踪不清,说明他具有充分的作案时间;
二、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甲家中提取了一把菜刀,一把柴刀,其中柴刀被法庭认定为砍树和杀人的犯罪工具;
三、被告人甲身上穿的上衣经检测有O型血迹,它与被告人的血型不同,但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
四、被告人甲在被拘捕后,经过公安人员的多次审讯,最后供认了作案的事实。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死刑。
参与法庭审理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法院宣判的这个结果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法院对此案的事实认定是不清楚的,判决的证据是严重不足的,依此对被告匆忙作出判决是草率的,是有违法定程序的。
检察官们针对法庭的主要证据,进行了一一反驳:
第一,原定案证据之一是“当天上午被告人行踪不清,有充分的作案时间”。这与我们掌握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案发当天上午9点到12点,甲与妻子在村里自家田间劳作,虽说何时到的田间不好证实,但村民乙做证说12点见到甲从田间回家应该是可信的。那么,从村里到案发的市区单程步行需两个小时,村里唯一通往市区的公交车的售票员证实当天甲没有坐车前往市区,这就说明甲不可能于11点左右作案后于12点前步行回家。
第二,作案工具或杀人凶器的认定更是存在问题。原定案说,从被告人家中提取了两把刀,即主观认定其中的柴刀为作案工具,这就是将尚未证实的东西当作已经证实的东西,是不合逻辑的。而且鉴定结论已经表明,该柴刀的砍痕与被害人头部伤痕不能完全吻合,那为什么还要把有疑点的柴刀认定为作案工具并进而认定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呢?
第三,原定案根据被告人甲上衣的血迹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就认定被告人是凶手,显得有点荒唐。同血型的人很多,此血迹不一定是被害人的。而且此血迹鉴定已说明这是陈旧血迹,其形成的可能性很多,无法证实一定就是作案时沾染的。被告人衣服上有O型血最多可以作为作案的必要条件,而不能是充分条件。
第四,尽管有被害方的指控,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没有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是不能定案的。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这是依法审案的最起码的原则。
综上所述,此案疑点较多,法庭并没有澄清这些问题,而我国刑事案件已经实行了“疑罪从无”原则,所以,法院判处甲死刑是错误的,此案必须进行重新审理。
逻辑透视
检察机关在这次审判监督中,对法院的原判决根据进行了一一审查,指出了每项根据的错误之处。因此,我们说这是一次全面反驳。反驳可以有直接反驳、间接反驳的形式,可以根据论证的规则进行,可以动用逻辑推理的手段,也可以运用逻辑基本规律。
这里的第一点反驳,是一种含有正确推理形式的直接反驳。原根据说被告人上午的行踪不清,有作案时间。检察院的反驳则引用证人的证言,12点时有人证实他从田间回家;然后根据路程和公交车售票员证实的基本事实,推论出他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这里的推论过程可以这样概括:
只有案发地与田间的步行时间是一小时(公交车售票员的证实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排除了借助其他交通工具的可能性),被告人才有作案时间;案发地到田间的步行时间需要两小时(不是一小时),所以,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这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是有效的,因而进行了直接反驳。
这里的第二点反驳是根据“论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论证规则进行的,检方指出对方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所谓“预期理由”是指用真实性尚未得到证明的判断作为论据所犯的逻辑错误。被告人家中的柴刀是不是作案工具,这是需要证明的,而法院却将其作为行凶工具说被告人用它杀人,这肯定是不合适的。加上伤痕的不吻合,检方有力地指明了法院的错误。
这里的第三点反驳则指出了法院在认知上的偏差,条件关系搞混了。这里应该建立的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只有被告人身上的血迹是O型的,他才可能杀了一个O型血的人;而法院则错误地建立了一个充分条件关系:如果被告人身上的血迹是O型的,那么他就杀了一个O型血的人。其实,这里用三段论的规则进行反驳会更有力,因为法院的思维是这样一个三段论:
被害人是O型血,
被告人上衣上的血迹是O型血;
所以,被告人上衣的血迹是被害人的血。
这是一个中项不周延的错误三段论形式,当然不能得出真实可靠的结论。
第四点反驳则是应用论证最需要遵守逻辑基本规律——充足理由律所进行的反驳。没有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就意味着理由与推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再加上前边证据的虚假,由此作出的判决当然是不妥的。仅有供述,没有实证的支持,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