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仇杀,还是生人灭门
——细究蕴含艺术
实例叙述
在湖南省怀化市舞水路上,居住着邹建国一家。某年6月27日,惨剧降临到这个家庭:一家五口,被人全部杀死在家中。下午5时10分,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谁与邹家结下如此深仇大恨?三代五口,竟被斩草除根。是熟人之间的恩仇了断,还是生人流窜实施灭门抢劫?一时间,街头巷尾,议论纷纷。
现场位于市房地产公司舞水路。公房临街,坐西朝东。勘查发现:现场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厕结构。墙外为铁架门,铁门无撬压痕迹。进门为客厅。客厅的茶几上,有4块西瓜、3杯清茶,烟灰缸里有5支“昆湖”牌香烟烟蒂。茶几边的垃圾桶里,有7块西瓜皮。电视机旁的录放机上,有一把长24厘米的水果刀,刀刃和刀把上有血迹。西北墙边有一台火箱(冬天烤火用的木箱),火箱内有一只棕色坤包,包上有微量血迹。包旁有一本余额为36000元的存折和一台P688型摩托罗拉手机。邹建国俯卧在客厅沙发边的地面上,颈部绕着皮带倒在血泊里。进卧室,邹妻仰卧在双人床上,颈部缠着皮带和电熨斗线,沾有大量血迹的电熨斗被丢弃在床头地面。其女俯卧在双人床床头的地面上。其子、其岳母叠卧在双人床另一侧的地面上。五位死者衣着完整。现场柜、箱均无翻动。这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室内有一台空调,勘查现场时处于关机状态。
法医检验尸体发现:除邹建国喉结被锐器划破,颈部绕着皮带(但无生前反应),其妻颈部缠着皮带和电熨斗线(有窒息症状)外,五位受害人均死于外伤性颅脑损伤。创口多集中在头部,或颅骨线形骨折,或颅缝分裂。分析致伤工具,除邹建国创口伴有锐器伤外,均系铁质钝器打击所致。经现场勘验认为,尸体身上的创伤可能由现场电熨斗形成。死者身上均无搏斗、挣扎伤。检验发现,受害人胃内溶有饭粒、黄瓜、西瓜等食物,且结构明晰可辨;受害人眼角膜清晰透明,尸僵尚未形成,尸斑不明显。据此,法医推断,其死亡时间应在饭后一小时,距尸检时间即6月27日晚10时6~8小时,不会超过10小时。由此认定:此案发生时间是6月27日下午2—4时。
现场发现和提取的主要物证有:茶几上的5支烟蒂,3只茶杯,现场丢弃的一张残缺的沾有铁锈、油污和擦拭血迹的旧《深圳特区报》,一本留有血指纹的书名为《聪明的白兔》的儿童读物,一只电熨斗,一把水果刀,一个棕色坤包。此外,还拍照提取了现场地面上遗留的数枚赤足血足迹和家具上遗留的数枚血指纹。
现场调查时,其妹及部分群众反映:死者邹建国,41岁,个体户,正在怀化市人民路经营“怡和祥音响商店”,有钱,人称“邹百万”。半年前他开始做走私小车的生意,就在案件发生的前一天,还与人相约要去广东、云南等地购买走私车。和邹一起做过生意的人反映:邹阅历丰富,交往复杂,平日为人小气,待人刻薄。因生意之故,常与别人发生经济纠纷,也曾请过社会上的一些朋友帮忙“收账”,所以,积怨甚多。两年前,邹与结发妻王新田(受害人之一)离婚,与市公汽公司未婚女青年向某结婚。半年前又与向离婚,回来与王同居。另据群众反映,此人爱嫖,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往来甚密。此外,邹建国当天收到田某10000元欠款,案件发生后现款去向不明。其前妻王新田,为人善良、贤惠。其子13岁,其女12岁,分别系市第一小学六年级和五年级的在校学生,平日表现良好,从不迟到、早退或缺课。27日为学校考试日,但兄妹二人没有上学。其岳母,74岁,是一无业在家的老人。
舞水路对面有居民反映,26日晚,好像听到现场楼上有人哀号,但不知是哪层楼哪间房发出的。另有人反映,27日凌晨,听到现场那边传出人倒地时“啊”的叫声。还有人反映,27日早晨,看见一高一矮两名年轻人悄悄上了现场那个单元的楼梯。
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第一次案件研究会是在6月28日进行的。研究时,专案组形成的基本看法是:
(1)案件性质:铁门无撬压痕迹,说明罪犯是在“平和”状态下进入室内的。这表明是熟人作案。应该是邹建国让凶手进门的,在与凶手谈及经济的或婚姻的或其他什么纠葛时,因口角引发利害冲突导致的“激情杀人”。
(2)案件发生时间:以法医检验结论为依据,认定死亡时间是6月27日下午2—4时。
(3)作案工具:根据法医鉴定,遗留在现场的电熨斗是其主要作案工具,此外,还有水果刀和绕在邹及王脖子上的皮带等物。
(4)罪犯人数:现场客厅茶几上有三杯清茶,研究认为,罪犯应是三人以上。
根据这个初步分析,警方作出了破案实施计划,具体决定如下:
(1)从受害人邹建国的熟人入手,立足本地,广泛深入开展调查摸底。
(2)对现场提取的物证特别是“昆湖”牌香烟、《深圳特区报》进行查访,以便更加准确地确定案件侦查范围。
(3)公秘结合,广泛发动群众,悬赏提供破案线索。
(4)进一步细致勘查现场,力争提取到更多的认定证据。
(5)对现场提取的足迹指纹进行分辨,组织查证。
然而,工作数月,调查审查重点嫌疑对象400余名,深入湖南、贵州、广西等地查阅指纹档案等资料数万份,但案件侦破工作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后面的多次研究中,有不少侦查员对案情特别是案发时间、案件性质以及侦查范围提出过一些不同看法和新的认识,但是,由于案件影响太大,参加研究的省、地、市“权威”领导太多,且一直坚持“熟人作案”等“基本看法”,案件侦查止步不前,未得到突破。
翌年2月,警方又一次坐下来认真分析案件。在查找案件“久侦不破”的原因时,不少侦查员对案件性质、案件发生时间、案件的侦查范围提出新的认识。他们认为:“‘6·26案件’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理由是:如果熟人作案,不敢在犯罪现场留下大量的手印、足迹,再说,半年多来,调查审查数百“熟人”,没有确定出一个重点嫌疑对象。案件发生时间应当是6月26日晚间,具体应是晚10时以后。因为现场茶几上的4块西瓜和垃圾桶里的7块西瓜皮,正是26日晚上10时左右,被害人王新田下楼买来的西瓜。如果不是为了招待客人,王新田不会那么晚了去买西瓜。本案应当是流窜作案,所以要扩大侦查范围。
专案组接受了这些观点,开始修改原来的计划,并重新部署警力,展开对流窜作案对象的调查审查。
斗转星移,到了4月3日,贵州省锦屏县公安局三江镇派出所向怀化市公安局通报:抓获一盗窃犯罪嫌疑人,此人检举,县城的邓平槐、曾银发、唐维平三人,曾在怀化作过一起“惊人”的大案。专案组立即前往锦屏查证,通过“6·26案件”现场提取的手印、足迹,很快认定了邓、曾、唐三人具有犯罪嫌疑。不久,三犯归案。
归案后,三犯交代:几个人臭味相投,曾多次结伙盗窃、抢劫。是年6月23日,相约去湖南怀化作案,劫车销车,做车“生意”。转悠几天,一直没有找到目标。26日下午,三人溜达来到“怡和祥音响商店”门口,看见王新田正在守店,邓平槐突然想到,她家号称“百万富翁”,应当有钱。于是策划“搞她”。早年,王新田在锦屏做服装生意,与邓平槐有过一面之交,彼此认识。三犯商量:由曾、唐假冒“老板”,邓充当“中介”,称准备在锦屏县城开录像厅,需买音响,请求给点价格优惠来接近她。他们进店找到王新田,王不知是计,答应承接这笔生意,请他们与邹老板当面谈,说着,顺手递给他们一张名片。当晚,邓、曾、唐三人找来一根铁棒,用捡来的报纸(丢弃在现场的《深圳特区报》)包好,手持名片,按图索骥,敲响了邹家的铁门。此时,邹建国正在客厅看电视,听见门响,赶忙起身,见是他们,高兴地打开铁门,迎接客人。王新田生怕怠慢了生意,更是热情,又切西瓜又沏清茶。双方坐下,寒暄了一会儿。邓平槐见邹建国一家毫无防备,趁王进卧室、邹调头之机,举起铁棒,朝邹的头上就是几下,将其打翻在地。见状,曾银发迅速冲进卧室,抡起写字台上的电熨斗,大开杀戒,朝着一老二小横扫而去。唐维平则扑向王新田,逼她给钱。王无奈,只得告诉他,包里有15000元现金。唐得到现金后,将王残酷杀害。他还担心王不死,又在她脖子上缠皮带、绕电熨斗线。就这样,邹家三代五口,瞬间命丧黄泉。
逻辑透视
从罪犯的交代来看,实际案情与专案人员最初的预计大相径庭:在案件性质上,原以为是因为经济或婚姻纠葛引发的“激情杀人”,而实际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抢劫杀人”;在案发时间上,原来推定是6月27日下午,而实际是6月26日夜间;在作案工具上,原来分析认定只是电熨斗,实际则是罪犯事先已经准备好的铁棒,且最先使用的是他们随身携带的铁棒;在侦查对象和侦查范围方面,原来分析认为是认识邹的本地熟人作案,但实际是邹、王二人过去生意场上的“熟人”,是外地人流窜作案。由于这些偏差的存在,此案的侦破工作一度受阻。后来,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了实施计划,扩大了调查范围,很快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侦破的整个过程说明,侦查人员应当将静态思维与动态思维辩证统一起来,不仅要运用静态思维从多方面认识案件本质,还必须运用动态思维认识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随时根据进展情况调整实施计划。同时,侦查人员要善于将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辩证统一起来,把抽象的、静态的、孤立的思维形式赋予具体的、动态的、相互关联的思维内容,以适合刑事侦查实践的需要。
在这起案件中,由铁门无撬压痕迹及客厅招待客人的迹象推出是熟人作案,原则上是没有逻辑问题的,即其中的蕴含关系是成立的。但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应当将蕴含的结果细化,即这里的“熟人”究竟是什么样的“熟人”:是本地熟人还是外地熟客,是有经济或感情纠纷的熟人还是没什么瓜葛的一般熟人。不细究这一点,侦查范围就不能正确划定。正是因为没有细究这一点,一开始的计划实施始终没有什么结果;正是因为细究了这一点,后来就取得了案件的突破。
在后期,有的侦查人员进行了如下的细致推理:
如果凶手与受害人有纠葛,那么,当对方敲响铁门时,受害人应当有戒备,会问“谁呀?”“干啥呀?”等,然后决定是不是开门让其进屋;
如果有戒备,那么就不可能开门让其进屋;
即使是出于无奈让其进屋,那么,一家人也应当对对方的到来有所警惕;
如果有警惕,一旦发生激烈冲突,因为房间面临大街,受害人一家完全可以开窗大声呼救,或持械进行抵抗;
如果呼救,既能引起街上行人和周围邻居的警觉,也能对凶手形成威慑;如果抵抗,受害人身上可能有抵抗伤;
受害人既没有戒备和警惕,也没有呼救,身上更没有留下抵抗伤;
所以,凶手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纠葛。
如果作案的是邹建国很熟悉的人,那么,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不仅不敢在现场遗留手印、足迹,作案后,还可能破坏现场,或者伪装现场;
现场不仅没有遭到破坏,也没有伪装,甚至还遗留了大量的手印、足迹;
所以,凶手不是邹建国很熟悉的人。
另外,在受害时间上之所以出现偏差,是因为邹家有一台空调,26日晚案件发生时,空调是运行的,案件发生后即现场勘查前不久,因为停电,空调关机了。是室内相对较低的气温延缓了尸体的腐败,延缓了尸斑、尸僵的出现。
还有两个细节值得一提:一是在此案研究过程中,有人曾从《深圳特区报》上沾有铁锈推断,罪犯一定是带着作案工具来现场的,所以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杀人案件。这一推断本来是可信的,但拘于“熟人作案”的思路,人们没有细究这一点。二是在现场调查中,有人曾向专案人员反映,6月26日晚,现场附近出现过三名可疑年轻人,寻问邹家居住在何处。当时因为专案组在认定案件发生时间上出现错误,所以对该信息也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再说,起初认识案件时,既然已经明确是“熟人作案”,那么,专案人员在寻找“熟人”的过程中,就应该根据受害人的生活“足迹”来确定案件侦查范围,将邹建国、王新田做生意时待过多年的贵州省锦屏县划定为侦查范围,在那里展开深入的侦查,而不应该只在本地查找。
由此可见,细心不仅体现在行动上,而且体现在思维上,体现在逻辑推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