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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内容确定起算时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实践中情况各异,有的文书指定了固定的履行期日,有的文书确定了一定的履行期限,有的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间。有必要针对各类具体情况,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分三种情况,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作了规定。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债务履行期间,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主文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作了明确限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债务人于×年×月×日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截至该日,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该届满之日起计算。届满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次日起计算。举例说明: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债务人于×年7月31日前向债权人支付欠款100万元。债务人于同年10月31日将100万元支付给债权人,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为92天(7月31日不包括在内,从8月1日至10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为92天,8月1日和10月31日均计算在内)。

再如,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债务人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或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债务,截至该文书生效之日起第十天,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则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第十天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自该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十天当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第十天的次日起计算。举例说明:法院判令债务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债权人100万元;该判决于×年7月2日生效,7月12日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债务人于该年7月30日将100万元支付给债权人,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为18天(7月12日不包括在内,从7月13日至7月30日,迟延履行期间为18天,7月13日和7月30日均计算在内)。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应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确定各笔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债务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每期债务各自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间存在时间间隔的,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为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举例说明: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债务人于×年7月31日前向债权人支付欠款1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上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应分别从×年8月1日、11月1日、11月21日计算,作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7月31日、10月31日、11月20日当日均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需要说明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债务,在整个履行期间内,如果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的,执行法院要注意区分债务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一笔债务或哪一部分债务。这个问题在部分案件中,将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相应影响。

(三)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是指执行依据只责令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未指明履行期间。这类情形由于无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间可循,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因此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是最为合理的做法。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期间的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同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举例说明:法院民事调解书于×年7月31日生效,该调解书确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100万元。债务人于同年12月31日向债权人支付100万元,则迟延履行期间为153天(7月31日作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不计入期间,自8月1日至12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为153天,8月1日和12月31日均计算在内)。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或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履行顺序有先后,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先行完成相应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才能成就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应以申请执行人完成相应义务的时间,结合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对被执行人履行期限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