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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起算时间的理解
《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是指法律文书生效的当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的自“届满之日起计算”和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均不包括本日在内。例如,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本月5日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均不包括本月5日,而是从次日,即本月6日开始计算。如果债务人于本月5日全部履行债务的,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债务人于本月6日全部履行债务的,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期间为一天。《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5条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为: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以日为基本单位,所以“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和“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期间开始日,均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次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均以“届满之日”和“生效之日”的次日作为迟延履行的第一天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