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法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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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70年的民法发展与展望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立法发展的主要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民法立法发展,基本上经历的是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一)民法典建设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婚姻法》,这也是当时唯一的一部民事立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启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但迅速夭折。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事主体的地位不断提高,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对于民法的需求日益强烈。因而,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央就决定制定民法典,正式开启了编纂民法典的大幕。至今,我国的民法立法经历了试图编纂完整的民法典、形成松散民法典和全面编纂民法典这三个历史阶段,[1]即将开始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并且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任务的推进和完成,而使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最终完善。

1.编纂民法典的初步尝试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采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仍然进行了编纂民法典的初步尝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民法(草稿)》的草拟工作。该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编,共525条。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立法的展开[2],但随即被“整风”“反右”运动所阻断。1962年,我国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于1964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3]。与第一次民法起草相似,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1964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中断,随后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则使整个立法工作停滞了10年之久。

2.重提编纂民法典阶段

1979年,即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我国立法机关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制定民法的工作。[4]经过紧张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于1980年8月15日提出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民法一草),分为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劳动报酬和奖励编、损害赔偿编和继承编,共501条。[5]1981年4月10日,提出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民法二草),设置了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侵权损害的责任编、智力成果权编和财产继承编,共426条。[6]1981年7月31日,提出了《民法草案(第三稿)》(民法三草),设置了任务和基本原则编、民事主体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智力成果编、亲属继承编、民事责任编、其他规定编,共510条。[7]1982年5月1日,提出了《民法草案(第四稿)》(民法四草),设置了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编、民事主体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智力成果编、财产继承编、民事责任编和其他规定编,共465条。[8]

在1979年至1982年的4年时间里,民法起草小组就提出了四部民法草案,可见当时民事立法的力度之大。在上述四部民法草案中,比较稳定的是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和智力成果编。变化较大的是:第一,总则编变化较大,从开始完整的总则编,改为后来的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编、民事主体编和其他规定编,分别规定民法总则的内容;第二,亲属法基本上被排斥在民法典之外,仅纳入民法草案中一次;第三,民事责任编变化较大,开始作为损害赔偿编、侵权损害的责任编,最后变为列于后部的民事责任编,将民事责任全部规定在一起,形成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基础。民法草案的这些不同变化,反映了当时立法在这些问题上准备的不足以及存在的不同见解。

这期间,尽管领导的力度很大,决心也很大,但是迫于当时立法准备的不足,因而止步于民法四草,终结了这个拟编纂完整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3.编纂完成松散民法典阶段

在立法机关完成了民法四草之后,民法起草小组发现,经过十几年民法理论研究的荒芜,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理论准备和其他准备都是不成熟的,“民法典的确不好搞”,“不可能一下子搞完备的民法”,[9]无法完成完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因此,转而制定民法单行法,待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完整的民法典。

确定了民法立法的“零售”方式,最先纳入立法计划的就是《继承法》,经过认真准备,提出了立法草案,并于1985年4月1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成为以“零售”方式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单行法。随后,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是制定《民法总则》,曾经试图制定民法总则草案,但是最终认为,仅仅制定民法总则还不能解决目前改革开放的社会之急需,因而决定扩大范围,转而制定《民法通则》,不仅要规定民法的一般规则,而且要概括地规定民事权利类型和全面规定民事责任规则,最终,立法机关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这部法律,形成了一部独具特色的“小型”民法典,[10]开启了我国民法立法的类法典化进程。[11]

立法机关为应经济发展之急需,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其间,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担保法》。于1999年3月15日废除了三部单行的合同法,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完成了类法典化民法典中最为复杂的部分。

在完成了统一《合同法》的立法之后,立法机关的领导提出了编纂完整民法典的期望。立法机关与参与立法的专家一方面对此感到欢欣鼓舞,另一方面认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完成编纂民法典的任务的。在此情况下,将立法计划改为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随之,在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期间,审议了《民法(草案)》。不过,这个进程没有进行下去,接着仍按照“零售”的类法典化方式,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完成了松散型的中国民法典的类法典化的立法任务。

4.全面编纂民法典阶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要求,开始了全面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现重组为新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作为牵头单位,用5年时间完成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实行两步走计划,第一步完成《民法总则》的制定,第二步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将在2020年完成完整民法典的编纂任务。这将标志着,自1921年开始的100年内,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性立法任务;民法典将在下一个100年中发挥重要的社会调整作用。《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在征求全国有关机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于2018年8月17日,将《民法典分则各分编(草案)》提交8月27—31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得到很好的评价;之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12]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了民法典各个分编。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将根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审议情况,拟将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于今年12月提请常委会审议之后再提请明年的大会审议”。[13]相信在2020年3月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经过审议,我国《民法》将会诞生。

(二)民法特别法的建设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基础的民法体系尚不健全,毋论民法特别法的建设了。民法特别法的建设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以后。在这方面,我国立法也取得了巨大进展。

1.商法建设

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之下,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极重要的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陆续制定完成,成为民商合一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法建设

知识产权法也是民法最重要的特别法,在改革开放初期设计的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就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也把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民事权利规定在其中。只是囿于知识产权法的体量以及“零售”的立法方式,才将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列在民法之外单独进行立法,已经完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立法体系,是民法最重要的特别法。

3.其他民法特别法建设

在其他有关民事权利保护的民法立法中,立法机关制定了数量很大的权益保护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成了民法的另一个系列的特别法。在这些法律中,绝大部分的篇幅都是规定保护这些主体的民事权益。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在消费领域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实行特殊的倾斜保护原则,采取特殊的民事交易规则,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如远程交易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合同解除权。[14]《民法总则》通过第128条规定,把这些权益保护法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民法特别法体系之中,确认其法律属性,强化民法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15]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司法发展的主要状况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民法司法发展,虽然经历了许多波折,但主要是人民法院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严肃执法、依法办案的民事审判活动的发展。同时,仲裁机构对于民商事纠纷的准司法活动,以及检察机关开展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都有重大进展,推动了中国民法司法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改革开放前民事司法的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很快完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公民的个人财产仅包括少量生活资料,土地等生产资料已经收归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导致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内容也极为有限,私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大幅减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新收案件2448件,连同1956年年底未结的案件在内共2573件,其中刑事案件(包括上诉、死刑复核、再审、抗诉、提审)2545件,民事案件(包括上诉、再审、提审)28件;全年共结案2203件,其中刑事案2184件,民事案19件[16]。可以说,民事实践的有限性使得司法机关的作用大打折扣,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立法和学术研究的发展。

相反,由于新中国极力在婚姻家庭领域推进社会改革,颁布了《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与资产阶级的婚姻思想展开广泛斗争,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大量的批示、回复等司法解释,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争议。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许多封建遗留的婚姻得以废除,产生了大量社会主义婚姻,使基层民众了解到了新法律禁止包办婚姻、纳妾、买卖婚姻等旧习俗,婚姻自由自主、一夫一妻等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在这30年的时间里,司法机关长期受到政治运动的干扰。特别是在1957年展开“整风”运动以后,民事司法实践受到了一定破坏,影响了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文革”爆发后,开始“砸烂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工作几乎完全陷入停滞状态。

(二)改革开放40年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活动的重大进展

在民事司法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经历了重刑轻民、民刑并举和民事突出的发展阶段。在民事审判从普遍被轻视到受到特别重视,并在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发展过程中,总结民法适用经验,形成了规范众多、体系比较严谨的民法法官法体系,指导民法适用,开创了民事审判的新局面。

1.民事司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和数量的变化

自197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类型有了重大变化。1978年之始,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基本上是离婚、伤害赔偿和债务“老三样”案件,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甚至比较罕见,就连继承案件都不多,原因是人民群众并没有多少私有财产,死亡后也没有多少遗产可以争执,至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更为罕见。经过40年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不断腾飞,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老三样”案件仍然数量不少,但是,已经不是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案件、房地产案件、涉外民事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国际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等,数量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些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民商法,正确处理纠纷,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展,调整了民事法律关系,保护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保障了国家民事流转秩序,使国家经济高速发展。

2.民法的法官法建设强力推进,形成完整系统

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是其创造的民法的法官法。民法的法官法是相对于民法的制定法而言的。国家立法机关在40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制定的松散民法典、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以及由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作为民法特别法构成的民法体系,是民法的制定法,是国家民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民法典建设过程比较缓慢,内容不够完备,需要司法机关创设司法解释规范予以补充,因此,人民法院创设了大量的民法司法解释,构成了庞大的体系,在民法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指导案例制度,将适用法律最具典型意义的民事判决确认为指导性案例,产生对民事审判的指导作用。笔者借鉴德国法官的说法,[17]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界定为民法的法官法,是与民法立法即民法制定法相对应的民法法官法,指导民法制定法的适用,补充民法制定法的立法不足。就目前情况看,无论是民法基本法还是民法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都制定了大量的、基本完备的民法法官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适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等民商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民法的制定法和法官法并存的情况将会长期存在,因而在研究改革开放40年民法成果时,对此不可忽视。

(三)改革开放40年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工作

在改革开放40年的民事司法活动中,另一个特别的现象是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即民事检察工作。

1978年全国检察机关重建,并没有设置民事检察机构。1982年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通过抗诉的方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试点,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嗣后,《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并且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活动不断发展、完善,在保障正确适用民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通过抗诉程序得到了纠正。例如,孤寡出家老人毛顺清、龙福臣由况廷达等人代笔立下遗嘱:“毛顺清、龙福臣师徒二人因年高缺乏劳力,只有我的亲外甥梅正仙可以寄托我们的晚年,为此,经亲邻朋友证明,移交给梅正仙继承我原建的住房三间,但我师徒二人的生前生活要梅正仙负责到底,我们死后要梅正仙风光安埋。”后经公证,该文书被定名为“赠与书”,梅正仙表示:老人在时负责吃、穿,死时负责安葬,如不尽“赠与书”所说的义务,老人有权收回财产。梅正仙在征得毛、龙二人同意后,将争议房屋重建为一楼一底的房屋,楼上开旅馆,楼下开餐馆,而后将毛、龙二人拒之门外,致使二人生活无着,靠借种他人土地、捡拾破烂和群众接济维持生活。毛、龙二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遗赠关系并让梅正仙归还房屋和其他财产。法院终审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附条件赠与合同,判决梅正仙给付毛、龙二人1万元补偿费,房屋所有权归梅正仙所有,仍使孤寡老人无家可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认定双方协议的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并据此判决恶意抢夺老人财产的梅正仙败诉,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18]

(四)改革开放40年仲裁机关的准司法活动

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在民法司法活动中,对仲裁机构的准司法活动也予以重视。1978年之前,我国没有仲裁机构的建制。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仲裁法》之前,各地进行过仲裁机构的建设试点,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仲裁法》实施之后,各地普遍建立了仲裁机构,进行民商事仲裁,裁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在适用民商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相互之间发生纠纷的机构,仲裁机构得到了民事主体的信任。

三、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理论发展的主要状况

(一)对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理论发展的一般评价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民法理论研究活动,建立在一片荒芜的基础之上。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全面继受苏联的民法理论,对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很快就被政治运动所阻断。

改革开放之后,民法理论围绕民事立法、司法的发展,广泛借鉴世界各国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突出问题意识,全面展开,深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推出创新研究成果,已经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逐步从引进来、跟着学的角色,向构建民法理论基础、创造民法新理论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并且进一步向前发展,使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走出国门,影响世界。

经过三代民法学者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努力,中国民法理论研究不仅协助立法机关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为司法机关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全面的理论储备和支持,更重要的是把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法制度,以及随着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在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的基础上,完成了学说体系的创建,为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系融洽、逻辑周延、具有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建立完善的民法司法制度,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在40年之前,我国的民法理论水平与各民法研究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在40年后的今天,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具备了充分的自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已经进入了世界民法理论之林。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理论研究发展的阶段

70年间,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全面继受苏联民法的初创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宣告全面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统,随之开始全面继受苏联民法。从1949年到1956年,我国高校法律院系基本上没有开设中国民法课程,而只开设苏俄民法课,或直接聘请苏联专家讲授,或由中国教师讲授苏俄民法,教材也是翻译苏联的[19]。在此期间,国家制定颁布了包括《婚姻法》在内的大量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并在1954年启动了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新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开端。但是,自1957年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基本搁浅。“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全面瘫痪状态,民法亦不例外,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2.为制定《民法通则》提供理论准备阶段

1978年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前后形成了四部民法典草案,最终制定完成了《民法通则》。在此期间,中国的民法理论得到初步发展,尽管学术视野不够宽,主要借鉴的还是苏联民法传统和理论,但是,民事立法的理论准备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后期立法机关决定制定《民法通则》,推动了民法学界对民法总则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为最终完成《民法通则》这部集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于一体,体现当时时代要求的民事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持。

3.为适用《民法通则》提供基础理论研究阶段

《民法通则》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民法理论必须对民法适用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民法通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重大疑难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得到支持,寻求具体的解决办法。民法理论研究为其提供营养,使民事司法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例如,对于死者人格利益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由于“荷花女案件”的出现,民法理论进行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确立了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基本规则,具有先进性,提升了我国人格权保护水平。[20]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相互推动,确立了完整的规则,最终形成了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法的法官法体系,提升了我国保护民事权利的整体水平。

4.为制定《合同法》创造了专家参与立法的阶段

在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了WTO,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研究更加开放、全面和深入。制定统一《合同法》的一大贡献,就在于民法专家参与立法,开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新篇章。其主要做法是,首先拟定立法题目,然后由全国民法专家组成立法建议稿起草小组,全面研究,提出合同法的立法建议稿,提交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拟定了法律草案之后,再几上几下,广泛征求各界和民法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最终通过立法。因此,《合同法》完成立法后,不仅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而且在国际上获得很高评价。这种立法方法被确定之后,在随后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单行法的立法中,继续被采用,民法专家深度参与立法,提高和保障了立法的质量,使这些法律相继颁布,构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为指导司法裁判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为全面编纂民法典提供理论基础的阶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要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制定了“两步走”的立法规划。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和民法分则各编的修订,中国民法理论界在总结中国已有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与民法相关的其他社会实践和民法传统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域外的民法理念和规则,为完成《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使其全面体现人文主义立场和精神,紧跟时代发展,反映时代需求,是中国当代民法跨时代发展的标志。[21]相信在民法典全面编纂完成之后,中国民法理论将成为对中国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与民法有关的其他社会实践具有解释力的学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学”,而非域外某个国家或地区民法理论亦步亦趋的追随者。中国民法理论的研究在立法实现法典化之后,要为民法的后法典化提供理论支撑,对民法法典化以后的民法立法和司法提供继续发展的理论基础。

四、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发展的基本经验与展望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回顾民法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发展,得出的基本经验是:

第一,政治制度的昌明和民主,是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相比,前30年有实践,更有教训,当然更重要的是如果后40年没有实行改革开放、推动政治民主,就不会有民法立法的进步、民事司法的进展和民法理论的全面发展。因此,中国必须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不变,保护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并且使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此推进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包括民法的发展。

第二,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民法发展的主要经验。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取得了全面发展,民法理论的强大支持为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无论是中国的民事立法还是司法,都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风格,无论是制定一部民事法律,还是起草一部民法司法解释,甚至裁判一件重要民事案件,都要广泛征求民法专家的意见,以提供理论支持,反复斟酌,最终才确定立法和司法决策。这样的经验,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是很少见的,在《合同法》制定中以及以后,民法专家才能够更加广泛地参加立法,参与司法,形成了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互动,推动了民法的发展,保证了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高质量。

第三,广泛借鉴外国民法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实践,形成我国民法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40年前,中国是欧陆民法的输入国,在1949年以后,中国主要是苏联民法的输入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基本上也是借鉴苏联民法,因而存在较多的缺陷。自从通过《合同法》以来,民法理论研究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并且与中国的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风格,不仅使中国民法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中国气派,而且在中国民事立法中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了中国民法司法的发展。这些年来,中国民法争取走出国门,从输入国转变为输出国,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世界上已经具有很大的影响。

第四,繁荣中国民法理论研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必由之路。在民法理论讨论中,鼓励各种不同的学术见解广泛表达,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形成有价值的争论,通过争论明辨是非,形成理论上的共识,推动民法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不能用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打击不同见解,而是用民主的方法,用讨论的方法进行讨论,才能够推动学术的进步。

(二)对新中国成立70年后的民法发展展望

中国民法已经取得了如此重大的进步,相信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民法的发展就走进了法典化时代,借鉴上述经验,中国的民法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在此基础上展望我国民法发展的未来,首先是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其次是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的民法发展。

1.在2020年完成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至2020年完成编纂任务,还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在这半年的时间里,第一,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第二,要把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编在一起,在2020年使民法典整体通过立法程序,完成民法典的编纂任务。就目前情况看,民法典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都已经完成了室内稿、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按照这样的进度,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届时,中国民法典将成为在世界范围内,适用人数最多、适用地域最大的民法典。

2.2020年中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的发展展望

在2020年中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将向着更好的方面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国民法典在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加强大的法律调整功能。全面建设强大的、现代化的国家,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民法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在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宪法建设,实现依宪治国。在此基础上,最重要的法治建设就是民法的立法和司法。40年来,虽然认识到了民法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准备不足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长期以来没有能够编纂一部完备的民法典,而是建设了一部以《民法通则》为中心,由《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法单行法组成的松散民法典,实现了民法典的类法典化。这样的民法尽管也在40年的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毕竟还没有完成一部完善的、完备的民法典。在编纂完成民法典之后,将会使各项民法特别法围绕其周围,构成完善的民法体系,在未来的100年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一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就是权利法。民法典完成后,它绝不仅仅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而是民事权利的宣示、定型、行使规则和保护的规则法。民法典要宣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并且规定各种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行使规则和保护方法,使民事主体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民事权利,并且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一切有关民事交往的法律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使民事主体的所有民事活动都纳入民法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接受民法典的调整。三是维护民事流转秩序。民事流转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在民事法律关系流转过程中,难免发生不和谐甚至违反民法规范的行为,如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等,使民事流转发生阻碍。民法通过调整这些不和谐的民事法律关系,将其强制纳入民法规范之中,就能够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流转,保持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推动国家全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建设现代化的强国。

第二,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完善的民事立法使民事司法有法可依。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的民事司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即全面有法可依的新时期。首先,中国民法司法所依据的民法典及其特别法已经完善,民法的适用全面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成为必然的要求。其次,所有的民法司法解释将要进行全面清理,形成准确适用民法典以及特别法所必需的法官法规范体系。再次,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和民事检察监督全面发展,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将更多地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案件,也将更好地发挥民事审判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最后,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发挥准民事司法的作用,由社会通过自治解决民商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当事人授权,行使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选择而产生对当事人之间纠纷适用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利,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第三,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体系并走向世界。就目前情况而论,中国民法理论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将会有更快的发展,更重视民法典及其特别法的教义学研究,准确揭示法律规范的含义,保障民法的准确实施。同时,面对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应对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发展要求,在现有民法立法基础上,运用传统民法观念和规则,创造性地进行解释,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民法理论将更紧密地与国外、境外的民法理论研究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使中国由民法的输入国变为民法的输出国,更好地发挥中国民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1]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40年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本书的看法仅为学者观点。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2] 孙宪忠、谢鸿飞:《中国民法学六十年:1949—2009年》,载《私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 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载里赞主编《望江法学》(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彭真委员长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载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6页。

[5] 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1—1200页。

[6] 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1—1243页。

[7] 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4—1294页。

[8] 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5—1342页。

[9] 《彭真委员长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载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6页。

[10] 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74页。我在原文中写的是“迷你型”的民法典,编辑改为“小型”的民法典。

[11] 类法典化是笔者对我国松散型民法典立法的称谓,见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83页。

[12] 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13] 参见天象财经网:《民法典草案年底前形成明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网址:https://www.oayq.com/news/show-8937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2日。

[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5] 以上内容请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

[16] 参见董必武1958年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孙宪忠、谢鸿飞:《中国民法学六十年:1949—2009年》,载《私法研究》2010年第1期。

[17]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18] 本案例选于《毛顺清、龙福臣诉梅正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抗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9年第2期。

[19] 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20] 有关“荷花女”案件,请参见杨立新:《十大经典案件推动中国人格权立法》,载《方圆》2003年第8期。

[21] 对于这一部分经验的总结,请参见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