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公证机构高度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供给证源
随着公证领域“减证便民”工作进一步推进,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不断加强。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出台后,部分地区公证行业近两年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量有所下降。在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停止以后,无论是事业体制还是合作制的公证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越发加强。一方面,随着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一些风险较小的业务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必要,如近年来四川省C市的车贷、房贷的强制执行业务急剧减少,银行也逐渐开始有选择性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另一方面,网上小额贷款量大,公证处因为技术问题等原因,无法及时开展强制执行业务。公证机构大都成立了金融部来专门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而对扶养费、赔偿金协议、房屋租赁等民事领域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重视程度不足。在全国公证机构大都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体制的背景之下,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数量多、标的额大、风险小等特点使得其成为公证处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在金融领域的债权合同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长此以往,为保障收入来源,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是否能保持中立地位,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将成疑问。在德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该问题成为人们反对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扩张的重要原因。[29]
二、与调解、和解等解纷机制的衔接不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经申请后对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公证机构都只重视送达、执行、特邀调解等方面的司法辅助工作,并未积极主动地与各个调解主体、当事人进行对接。这也是公证机构民事领域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较少,越发依赖金融机构的重要原因。在国家大力增强社会治理能力、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背景下,大多数公证机构还未认识到强制执行公证可以使得调解、和解等解纷机制所达成的协议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作用。
三、公证员素质无法满足适用范围扩张的需求
某公证员[30]:我觉得这与我们公证行业的整体素质有关。一个公证机构或者一个行业在发展初期,可能要以业务为主,但是如果想把这个事情做好,必须要有专业性。没有专业性的话,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是很难推广的。比如,我们现在做的一些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甚至一些金融租赁业务(的公证),如果我们不知道中间的关系是肯定没有办法做出来的。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向好的趋势,关键是怎么把我们公证行业队伍整体的素质提上去。
访谈人:您觉得现在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的范围是宽了还是窄了?适合行业发展吗?
某公证员:我觉得这不存在窄不窄的问题。现有的我们都没有做完全,但是我觉得并不是法条在限制我们,而是我们自己的知识水平在限制我们自己,如保理、融资租赁,如果我们都不懂它们的关系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如何做好这个业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在不断扩张,《金融风险防控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已经将众多融资合同纳入其中。然而,这些融资合同包含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主体众多,公证员若没有扎实的法学、金融等知识以及丰富的从业经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质量就难以保证。金融领域强制执行公证发展较差地区也普遍反映公证员素质较低是强制执行公证无法深入金融领域的重要原因。而金融领域强制执行公证发展较好的公证机构,其公证员的来源也较为多元,如法院、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因此,公证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这对保障金融领域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我国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的公证机构刚刚由行政机构转变为事业单位,相比于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来说,公证员的薪酬等待遇还较差,无法吸引优秀人才。
四、债权文书公证在规范民间借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某公证员[31]:一般来说银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相对还是比较规范的,但是民间借贷仍然需要规范,如果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一个银行建立账户的话,可以对其进行资金监管。目前我正在办理的一个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件中,债务人提出异议,就是因为背后有一家小贷公司可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放款,在债务人还钱期限到来时,一些非债权人自称是债权人公司的人来要债。在当时,如果当事人能通过公证处签一个授权的协议,明确双方还款的账户,由公证机构监管,明确告诉债务人只认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就能避免出现这种问题。
结合上文的内容来看四川省C市的民间借贷发展情况,该省公证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强制执行公证整体来说出问题的还是少数。在办理民间借贷的强制执行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会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借还款能力,告知双方当事人借款用于非法集资、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风险,仔细审查双方的约定,对于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现象都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有些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甚至是公证员草拟的。公证处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向指定的账户履行的行为才视为有效。在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会再次催告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了许多案件进入法院,减轻法院压力。相比于未进行公证的民间借贷来说,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民间借贷无论是在履行风险还是法律风险上都为债权人做出了很好的防控保护。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融资成本较高导致部分主体无法及时得到资金,而民间借贷可以适当弥补这一缺陷。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分散、隐蔽等特点使得其风险较高,加之P2P等借贷平台的广泛存在,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不断提高。而公证处对双方当事人的前期审查可以有效降低这一风险。同时公证员专业的法律知识也能降低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发生的法律风险。相比诉讼来说,公证在合同订立时就开始规范民间借贷。因此,公证债权文书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