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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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5条、第465条

解读与适用

设立人设立一个全新的企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设立人是以设立中的企业的名义从事与企业设立有关的民事活动。但实践中,部分设立人并未意识到法人与其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责任的承担上也是完全不同的,加上设立中的企业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存在许多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设立企业的相关民事活动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对此,《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同时,《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讲,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论该民事活动的目的是什么,设立人都是相应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465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那么,为什么《民法典》还赋予了第三人除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设立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要求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选择权呢?这在于,当第三人与设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如其知晓设立人从事这些民事活动的目的在于设立法人,且最终的合同权利已由法人享有或合同义务已由法人履行,从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的角度来看,允许第三人选择成立后的法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要求成立后的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在于该法人最终成功设立。

综上所述,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可以选择设立人或者成立后的法人来承担上述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