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侦查推理的结论的规范
(一)推理结论的关联性规范
关联性规范是指在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推理时,推理的结论与前提必须具有语义或者内容上的关联。这个规范难以公式化。
在进行侦查推理时,推理的结论和前提之间大多存在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人们可以从前提想到结论,正是这种共同的意义内容潜在地控制和引导人们从前提到结论的思想流程。
关联性规范的现实客观依据在于客观世界的事物或者现象具有的某种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是客观的、多样的、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和可认知的。整个世界都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这种可以认知的联系被人们认知后运用于侦查推理之中,就形成了关联性规范。
关联性规范对于侦查推理的具体要求是:侦查人员援引的法律规范必须与处理的案件、事件有关联;同一案件中侦查人员认定的事实之间必须有关联;侦查推理的结论与其前提之间必须有关联。例如,在讨论和制定侦查方案时,侦查人员提出的理由只有与他或她提出的侦查方案是内容上相关的,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众人接受其侦查方案,说服领导采纳其侦查方案。
判定关联性的一个简便可行的方法是:如果增加了该前提,结论得到的支持度增加,那么结论与前提之间存在正相关;如果增加了该前提,结论得到的支持度减少,那么结论与前提之间就存在负相关;如果增加了该前提,结论得到的支持度不变,那么结论与前提之间就不存在相关。
关联性规范在于保证侦查推理的结论相对于前提的关联性。违反这条规范导致的谬误称为“无关联谬误”。如果侦查推理违反了关联性规范,那么侦查推理就可能变得毫无实际意义。但是,结论与前提又不能在内容上完全等同,否则侦查推理又变得毫无必要了。这是一个经验内容问题,并非一个纯逻辑问题。这需要侦查人员根据相关背景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件或者事件来判定。
(二)推理结论的明确性规范
明确性规范是指在进行侦查推理时,结论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不能同时否定(A真并且非A真)
这里的A代表任一判断。从公式上看,该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其逻辑依据在于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因此不能同时否定。
如果需要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进行选择,就不能两个都否定。当然至于到底肯定哪个判断,则不是明确性规范的事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明确性规范只是规定了某种思维的原则,并非具体的操作细则。当情况不明朗而无法判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哪个真时,暂时不作出明确的选择,这是再正常不过和可以理解的事情,也是不违反明确性规范的。比如,两个判断“张某是某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张某不是某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就是矛盾关系,它们虽然不可能同真,但是也不可能同假,因此不能对它们同时否定。
明确性规范在于保证侦查推理结论的明确性。违反这条规范会导致所谓的“两不可”谬误。当然,如果对象的属性只有n种可能性,却把这n种可能性全部否定了,也是违反明确性规范的。
(三)推理结论的排他性规范
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推理的目的是得出比较确定的认识,以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推理的结论应该是具有排他性的。所谓结论的排他性,是指当该侦查推理的结论成立时,所有与之竞争的判断都不成立或者不太可能成立。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排除与侦查推理的结论不相容的其他判断
与侦查推理的结论不相容的判断包括与侦查推理的结论对立的判断和与侦查推理的结论矛盾的判断。对立关系和矛盾关系的共同点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其中必有一个为假,甚至同时为假。因此,要想使得侦查推理的结论成立,必须使得与之对立或者矛盾的判断不成立,也就是要排除与之对立或者矛盾的判断。
2.排除与侦查推理的结论相容但是真实性较低的其他判断
在侦查思维中,由于前提的不确定性或者不完整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同一前提可以推出许多不同但是相容的结论。所谓不同但是相容的结论是指这些不同的结论之间是可能都成立的。但是,基于证据的不同,这些能够同时成立的结论为真的概率或者可靠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就需要依据证据优先选择那些可靠性程度较高的判断作为结论,暂时排除那些可靠性程度较低的判断。
(四)推理结论的可检验性规范
侦查推理的结论的可检验性是指侦查推理的结论可以直接与事实对照以直接判定真假,或者可以引申出可以直接检验的推论以间接判定其真假。侦查推理的结论仅仅是结论,而不是定论。结论即使必然真实也要经过事实的印证,必须进一步查证是否属实。只有结论被证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只有可以检验的结论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含有不当预设或者特设性判断的结论由于难以甚至不能诉诸检验,毫无实际意义。
为了确保结论的可检验性,侦查推理的结论必须具有经验内容,而且对案情事实的断定的范围和方式是恰当的。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推理必须遵循“断定须谨慎”的原则:在前提不充分、不真实时,不能随意甚至根本不能进行侦查推理;如果前提真实、充分并且非要进行侦查推理不可,也要尽量采用演绎有效或归纳强度大的推理形式,尽量提高结论的真实性,避免结论的绝对化。
(五)推理结论的新颖性规范
推理结论的新颖性规范是指侦查推理的结论比其前提更加新颖,应该断言一些前提没有断言或者至少是前提没有直接或明确断言的内容。如前所述,侦查推理的主要作用在于认知,即借以发现那些难以或者不能通过感官的感觉获得的事实及其本质和规律。因此,侦查结论断言的内容应该不少于前提断言内容,这体现了侦查推理的创新属性和价值所在。否则,侦查推理的价值必然大打折扣,甚至无从体现。当然,就推理结论的新颖性而言,归纳推理的价值高于演绎推理的价值。
(六)推理结论的从弱性规范
侦查推理的结论是从前提推导出来的,侦查推理的结论的真实性取决于前提是否全部真实和推理形式是否遵守推理规则。因此,侦查推理的结论的真实性不可能、不应该、事实上也确实不高于前提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侦查推理结论的真实性弱于侦查推理的前提的真实性。这就是推理结论的从弱原则在侦查推理中的具体运用。也正是基于此,归纳侦查推理的结论是一个或然性判断而不是一个确然性判断,演绎侦查推理的结论一般是一个确然性判断而不是一个或然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