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思维的特征
侦查思维除了具有前述的思维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下述特征。
(一)回溯性
日常思维的习惯是用由因到果的方式看待事物、处理事情,但是侦查工作却与此相反,一般是从在案件发生之后,从案件形成的“已有结果”开始,倒回去寻求产生案件“已有结果”的原因、各要素和过程。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侦查工作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进行的一种认识活动,是从结果推断原因的过程。侦查思维的回溯性是由侦查活动的回溯性决定的:从时间上看,侦查活动总是在犯罪活动之后。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只能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现场出发,通过现场勘验得到的物品、痕迹和走访调查群众的反映入手,来追溯犯罪嫌疑人是谁等信息,了解案件的发生过程和方式等情况。无论是“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还是“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都需要侦查人员从已知的案件结果出发,去追溯各种可能存在的案件因素,然后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查明形成案件全部事实的各要素。在这个过程中,从最后的“结果”到开始的“因素”都是倒退式的,体现了侦查思维的回溯性。
(二)排除性
侦查过程是一个由不占有事实材料到占有事实材料、由占有较少事实材料到占有较多事实材料的过程。在侦查中,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能够凭借极少数占有的事实材料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侦查人员暂时占有的事实材料不太充分,这时只能确定一个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范围;接着在占有的事实材料越来越多的基础上,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大致范围中缺乏某个犯罪必要条件的某些嫌疑人个体来逐渐把他们排除在犯罪嫌疑人大致范围之外,直到最终确定某犯罪嫌疑人为止。从根本上说,这是限制法在缩小侦查范围上的有效运用,从排查许多个嫌疑对象到逐步减少,意味着逐步否定一部分嫌疑对象。
(三)假说性
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得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在侦查中,无论是通过感官获得的事实材料直接得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还是通过推理间接推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得出的关于事实的判断都是假设性的。这表明了侦查思维的假说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过程就是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的形成和证实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般是根据现有线索来开始侦查的。在侦查开始后,侦查人员会获得一些关于案情事实的材料。但是这些材料是不充分的、零散的甚至粗陋的。正因如此,才需要侦查人员在分析这些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猜测性判断。然后,侦查人员再在这个猜测性判断的指引下继续侦查活动,获得更多的关于案情的事实材料,直到侦破案件为止。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其思维过程就是根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作出一个关于案情某要素或者各要素的猜测性判断。这就鲜明地体现了从已有事实材料到猜测性判断的推测性,即假说性。当然,侦查思维的假说性体现在对已经发生的关于案情事实的解释性猜测上和对尚未发生的关于案情事实的预测性猜测上。
也有学者认为侦查思维还具有分析的联想性、认识的敏锐性和思考的换位性特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