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被隔离者的劳动合同吗?
案例背景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在湖北武汉爆发。邵某是四川人,一直在广东一家电子厂打工。1月15日,邵某从广东去家住湖北孝感的亲戚家参加婚礼,3日后回到四川。回家后不久邵某感到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2月下旬,电子厂复工,要求员工尽快到岗工作。邵某如实向公司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表示自己正在接受治疗。工厂表示理解,但过了两天,邵某便收到裁员通知。通知称:因停产停工太久,无法为客户供货,多家国外公司取消订单,现工厂陷入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决定裁员25名。裁员名单中就有邵某。邵某与其他被裁员工通了电话,基本确认被裁掉的人都处于隔离期。邵某很无奈,觉得工厂太不近人情。
学法有疑
特殊时期,用人单位能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邵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吗?
法律讲堂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一次考验,如何应对、处理劳动关系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但邵某所在工厂的处理方式显然不能让人满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但是,由于此次疫情特别重大,为了引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部专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处于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正常复工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案例中,工厂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裁掉邵某等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邵某等人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该问题,如果协商不成,邵某等人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一句话说法
突发事件不仅可以考验人心,还可以检视企业的责任感。劳动者权益保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处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位置,企业不能借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职工共进退,共同渡过难关。如果有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以与单位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