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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全日制工作是否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背景
2019年4月,郭某是某大学的大四学生,由于大四课程较少,便利用课余时间,在某教育辅导机构做兼职英语老师。郭某专业知识扎实,表达沟通能力较强,深受广大学员的喜爱,该教育机构希望能够与其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郭某在两个月前已经顺利通过某外企的面试,并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9月入职。郭某虽然希望利用周末在该辅导机构做辅导老师,但是考虑到已经和外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想再签一份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郭某是否必须与辅导机构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呢?
法律讲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我国法律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郭某不愿意与该辅导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拒绝该辅导机构的请求。但应当注意的是,郭某与该辅导机构的劳务关系,不得影响郭某在外企的正常工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句话说法
非全日制工作中,用工单位可以与员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可。这就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较大的选择权,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