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宅基地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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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指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经历了土地改革、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发展阶段,由自然资源与国家、集体长期投入相结合形成的。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现为《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农村改革初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照债权思路设计的,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通过契约明确集体与农户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长期形成的“计划体制”“公社体制”的惯性影响,当时的立法倾向是防止集体所有权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集体所有权侵犯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从法律上得以解决。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立足于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做到权利平衡、不相互挤压。

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界定为发包权、监督权、管理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土地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