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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基础知识
1.什么是“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中,由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一种,在我国,也是实行着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代表我国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根据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49条、《土地管理法》第9条等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或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城市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该集体所有的土地;(4)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集体组织成建制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5)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等的规定,一般包括:(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2)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集体土地根据所属的农民群体的不同,其经营、管理权归属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