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专项规划具体是指哪些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后续建设工作要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就是要求房屋征收与专项建设工作相统筹、不冲突,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城市发展。
根据《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之间属于并列关系,不仅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也包括三者之外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种类较多,有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防震减灾规划、铁路发展规划、公路规划、港口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等。对于专项规划制定的规定,主要分散于各类专项立法中,如《海岛保护法》规定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作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具体展开、深化和具体化,除应当满足专项问题科学合理发展的需要外,还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互协调,同时需满足其他一些特定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