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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房屋征收中“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如何界定?
根据《国防法》第2条等的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房屋征收中的“国防需要”主要指的是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国防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主要包括:(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信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同时,一般情况下,以下非军事设施用地不能认为是国防需要,不宜通过征收方式实现:(1)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2)部队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用地;(3)军马场用地;(4)生产经营的商店、招待所、宾馆、业务生产用地。
外交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如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跟别的国家互派使节、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等。房屋征收中的“外交需要”主要是指国家给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提供办公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