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固体废物设施需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从而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这是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加的内容,旨在强化政府的责任、强调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的重要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7年5月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原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5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仍存在很多处置能力不足、规划选址不合理的情况。就生活垃圾而言,受“邻避效应”影响,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分布不平衡,部分城市设施仍然不足,存量设施提升改造进展缓慢,部分已建成设施甚至难以正常使用。相比城市环境,农村更是薄弱环节,环保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全国只有43%的村庄实现了生活垃圾集中收运,一些地方还出现城市垃圾“上山下乡”的情况,使农村成为垃圾集聚地。就建筑垃圾而言,各地规范化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普遍滞后于建筑垃圾产生量快速增长,现有消纳场数量、容量等均不能满足各地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就危险废物而言,有些地方未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全国还有近1/5的地级城市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些地方规划布局不科学,危险废物处置供求关系失衡,处置能力存在缺口。因此,通过本条关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固体废物设施需求的规定,可以更加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条文释义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一是强化政府责任。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法其他条款也提出了具体固体废物规划相关的要求。例如,本法第六十条提出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七十六条提出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等。二是强化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时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这三类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的统筹和考虑。对于生活垃圾而言,本法第四十五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对于危险废物而言,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可以解决处置能力地区不均衡、处置设施不达标等问题。对于建筑垃圾而言,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与城市道路交通、河道堤防等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通过在各类规划中统筹设施建设需求,从而保障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采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经济、技术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业专业化发展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在原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和第三条第三款“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原条款聚焦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以及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新修订的条款将范围扩大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同时新增了“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内容。这是由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入了新的局面,重心由综合利用和固废处置转移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全部环节。更加注重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行业能力,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条文释义
一、国家采取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发达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实践经验表明,财税政策、金融工具等经济政策和措施是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环境经济政策工具的使用日益受到重视。在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创新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做了大量实践探索,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资金扶持、政府绿色采购、信用评价、绿色金融等市场经济措施都有所应用。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涉及的税收包括环境税、资源税以及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收费、建筑垃圾运输费和排放处置费等。此外还包括生态环境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政策措施。技术政策方面,《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火电厂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的产生、利用、贮存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矿山废物尾矿、煤矸石的源头削减、综合利用和贮存方面的规定;《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钢渣、含铁尘泥、高炉渣(水渣、干渣)等钢铁工业固废的减量化、处理利用等要求;《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铅锌冶炼工业铅锌渣污染防治要求;《铝行业规范条件》提出了赤泥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的规定。2016年1月5日,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提出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6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适用于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使用、维修、利用、再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污染防治。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7年5月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地普遍反映固体废物监管机构不全、人员力量不足,缺乏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诸多门类,每一类又涉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多个环节,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加强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才能有效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近年来发展状况良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业发展较为规范,从2012年起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引导近5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个体商贩回收等渠道进入正规企业处理,不规范拆解处理活动得到基本控制。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城市矿产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建设,加强废钢铁、废轮胎等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管理,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加大固体废物集散地环境整治,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与此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一是全面提高产业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水平,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和精深加工,尽量做到对资源、原材料“吃干榨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
二是大力推动循环发展。结合各地资源、产业实际,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链,着力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
三是强化技术标准引领。建立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将工业固废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等相关技术、产品等纳入产业指导目录,引领产业技术提升。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攻关与新技术研发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新增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7年5月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存在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的问题。检查发现,我国对不同固体废物的产生分布、利用处置、污染特性等方面的专项科学技术研究比较薄弱,专业平台少,技术人员不足,科研经费投入不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标准规范体系不够健全、技术水平偏低、技术储备较少。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滞后,钢渣、磷石膏、赤泥等一批难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不足。农业废弃物处理技术集成不够,亟待构建适合不同区域的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垃圾渗滤液和污泥处理先进实用技术有待突破。危险废物监管中存在鉴别单位少、鉴别过程长等问题,相关风险损害评估、事故预警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也有待加强。这样的现实情况更加凸显了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攻关与研发的重要性。
条文释义
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大有可为,关键在于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力量。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源泉,也成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通过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调动科研院所、高校以及固体废物相关单位的积极性,使得更多的力量参与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研发中,同时强化产学研合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更好地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理论科研工作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等新技术的科研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专业平台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研发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化水平。从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为固体废物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安排资金用于特定事项的要求。
立法背景
本条为新增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一方面是产废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具有公益的属性,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资本很少涉足这些领域,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家和地方财政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各级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根据各自事权划分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安排资金,重点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研发、生活垃圾分类、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事项。
1.固体废物来源多,性质复杂,固废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相关行业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时俱进,这就需要各级财政给予支持。
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全社会所有公民,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阶段、消费习惯、人群年龄构成等因素相差极大,导致不同城市垃圾分类措施会有较大不同,需要投入资金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并结合城市实际建设分类设施和体系。
3.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经常涉及征地、“邻避效应”等情况,需要一定资金支持。
4.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譬如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激增。湖北省的医废处置能力从疫情前的180吨/天提高到663.7吨/天,武汉市从疫情前的50吨/天提高到261.7吨/天,才能满足日产日清的要求,这就需要短期内中央和地方财政快速安排资金,以及时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医废处理需求。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鼓励和支持政策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新增条款。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产生源涵盖生产生活的各方面,种类繁多,数量和性质差异较大,处理处置难度迥异。因此,仅靠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而本条是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条文释义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目前已制定了大量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调节、财政扶持、绿色金融和绿色采购等政策,下一步将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资源税、环境税及税收优惠等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税收优惠在本法第九十八条释义中给予详细说明。
二、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主要在农业废物、生活垃圾、再生资源、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建设、绿色矿山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方面制定了大量财政扶持政策,以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
1.农业废物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275亿元,支持超过8.9万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62亿元用于农村沼气设施建设;2017年起,中央财政计划安排资金20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聚焦畜牧大县,支持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规模养殖场全量化处理;2017年东北地区60个玉米主产县开展了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大力推广秸秆深翻还田、覆盖还田等循环利用技术,推动以秸秆为纽带的循环农业发展;2017年,农业部支持甘肃、新疆、内蒙古3个重点用膜省(区),选择100个覆膜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建设农膜回收示范样板。
2.生活垃圾
根据“十二五”“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6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亿元,支持地方多渠道融资,加快城镇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3亿元在贵州省贵阳、遵义等6个市(州)8个典型企业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试点示范,促进生活垃圾与固体废物协同处置。
3.再生资源
截至2015年7月,中央共安排资金44.7亿元,支持建设6批共49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4.清洁生产
我国早在2004年就发布实施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失效),对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对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奖励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
5.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开展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评选工作。自2011年到2015年,已先后确定了6批共49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确定了5批100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5年确定26个城市(区)和36个县(市、区)作为当年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地区。发改委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确立2批百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百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并于2016年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于2016和2019年公布了2批共12个城市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6.绿色矿山
2017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在完善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目前已有4批661家矿山企业被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2012年我国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企业,分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5类产品,按实际生产及进口数量征收基金,并与财政资金补贴一起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进行补贴。截至目前,支持拆解处理5亿台废弃电子产品,有效推动了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资源再利用工作。
三、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在本法第九十七条释义中给予详细说明。
四、绿色采购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运用财政性资金,依照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向社会购买特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与工具。
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并建立环境标志产品清单。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并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目前我国已发布23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25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绿色政府采购的实务工作提供了采购依据。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新增条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仅靠政府、企业的力量很难满足资金需求。金融有助于实现资本积聚与集中,有助于实现大规模生产经营,有助于提升规模经济的效益,因此,发展绿色金融可以有效弥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资金的需求。
条文释义
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文件,逐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一、绿色信贷
2012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绿色信贷的范围及环境和社会风险作出明确的界定,对银行业在银行内部从上至下实施绿色信贷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方向,并通过奖励和问责等机制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建立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将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统计范畴,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及信贷投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截至2018年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8.23万亿元。
二、绿色债券
2015年12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污染防治项目、生态农林业项目、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等12大项,同时明确,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审核准入条件,包括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他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等。2016年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将开展绿色公司债券的试点,明确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内推进交易所市场绿色债券试点工作,对绿色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建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2018年,中国共发行绿色债券超过2800亿元,绿色债券存量规模接近6000亿元,位居全球前列。
三、绿色保险已在本法第九十九条提出相关要求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通过税收优惠手段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新增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产业是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是助推其发展的最为有效且易于操作的扶持措施。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工业企业、社会各界主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能够显著抑制环境污染型投资、生产及消费,有效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文释义
我国在固体废物管理领域主要的税收调节手段有如下几个: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我国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同资源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之一。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原有“按量计征”为主改为“按价计征”为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税对资源供求关系、级差收益的调节作用;同时,实施“浮动税率”,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资源税法》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二、环境税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和征收管理等内容。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排放征收5—25元/吨的环境保护税,对相应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税收优惠
1.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根据这些法律规定,200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实施后对企业环保设备投资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环保形势的不断发展,该目录难以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对此,原环境保护部连续五年开展了专项基础研究工作,从污染治理相关领域研究提出了建议纳入优惠目录的设备,并一直积极推动财政部牵头修订该优惠目录。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原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是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该目录中包括餐厨垃圾自动分选制浆机,废金属破碎分选机,电子废物、报废汽车破碎分选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设备,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和机械炉排炉等6项固体废物处置设备。从2018年开始,符合规定的企业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2.综合利用增值税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等制成符合规定的产品可享受50%—70%不等退税比例,秸秆、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生成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以及电力、热力时,生产原料中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的,可享受退税比例100%。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新增条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许多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被证明是一种参与环境管理比较有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条文释义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起步于2007年。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后,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力推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2007年至2016年,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累计超过6万家,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600亿元的风险保障。2017年以来,以贵州模式为代表,贵州、海南、深圳、山东等地进一步扩大了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将渐进污染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清污费用等责任纳入责任范围,并对赔偿责任限额进行规范,避免保险公司采用过细分类限额规避赔偿责任。这些做法改善了保险产品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赔付率。
危险废物领域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可以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在试点城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条文主旨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的规定。本条第二款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鼓励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的相关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第一款将原法中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中的“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修改为“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本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又处于工业化后期和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期,是世界上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的国家。同时,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严峻。鼓励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是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有效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关键途径。
条文释义
一、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近年来,国家发布多份文件,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2015年,《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提出发布《生活方式绿色化指南》,帮助消费者获取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信息。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以绿色生活方式为引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通过发布绿色生活方式指南等,引导公众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支持发展共享经济,减少资源浪费;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提出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运用财政性资金,依照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向社会购买特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与工具。
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并建立环境标志产品清单。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并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提出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比重。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扩大政府绿色采购中循环利用产品种类,并加大采购力度。目前我国已发布21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23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绿色政府采购的实务工作提供了采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