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讲: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被迫辞职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案例聚焦
田某于2014年6月研究生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北京某知名网络公司从事动漫研发工作,担任研发工程师,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因田某表现优异,提出了很多有创造性的建议,公司决定出资让其到日本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随后,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约定田某在结束培训后需在公司工作的服务期为5年,如因个人原因未完成服务期,则按违约处理,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4年9月3日,公司将田某送至日本进修,在此期间该公司一共为其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
2015年4月8日,田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田某的这一行为让公司领导大为恼火,于2015年5月12日将田某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田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0万元。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田某虽与该公司约定了5年期限的服务期,但由于该公司违法在先,田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该网络公司的仲裁请求。最终,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操技巧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其终极目的就是留住人才,为公司创造效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协议,就可以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既然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劳动者仍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被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看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者是通过猎头寻找到更加适合自己发展的公司而准备跳槽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须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几种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服务期内,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该网络公司未依法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系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田某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二、因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在先,即使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定义务,属于违法行为,田某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还可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服务期内,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的长短,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某网络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一案例也向其他有类似情况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风险提示
1.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的,一定要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切不可抱有幻想,一旦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不但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还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无论员工是否身负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均应当合法经营、合法用工,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损人不利己情况的出现。
3.如果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时,可以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并告知工会等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取得员工的理解,一旦资金到位后,及时予以补发,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