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管理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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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讲:规章制度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吗?

案例聚焦

郑某于1998年10月5日进入某宾馆工作,先后从事过客房服务员、领班、主管、副经理职务,2005年12月担任客房部经理,2012年3月7日担任宾馆安保部经理。2008年11月11日,某宾馆与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员工手册》《员工奖惩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013年3月25日,某宾馆以郑某存在对同事进行殴打、辱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宾馆制度为由,立即向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辞退。随后,郑某因不同意仲裁裁决,起诉要求某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宾馆解除其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案一、二审期间,某宾馆均明确表示其主张的郑某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系指安保部所提的建议中“员工收入一年比一年下降”“上班的人累死也买不起房子,挣的工资还不如退休的多”等内容。某宾馆在诉讼中主张其解除合同的理由还包括郑某在职工大会上有对同事进行辱骂的行为。但是,某宾馆在职工大会上宣布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提及郑某辱骂同事一节,且某宾馆向郑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未指明郑某存在辱骂同事的行为。故对某宾馆的上述主张,法院并未采纳,最终认定某宾馆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某宾馆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实操技巧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和内容合法,就可以作为企业奖惩员工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笔者遇到很多企业为了“节约”纸张,同时也是为了履行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的程序,遂将规章制度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体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庭审中,对于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告知,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的情形,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那么,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到底是否有效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制度本身就是无效的,即使该规章制度作为有效的劳动合同的附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也照样是无效的。

第二,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一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劳动者有权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和解释。如果劳动者选择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由于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其效力往往高于规章制度,此时规章制度中相应的条款对劳动者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很可能会导致其修改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同时,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很有可能因为效力不及劳动合同及其附件而导致无效。

第四,如果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实际操作中将会面临一个最直接的问题,那就是如果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往往会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劳动者拒绝变更原劳动合同就会导致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新旧制度共存的问题,此时如何进行用工管理呢?

在上述案例中,某宾馆虽主张郑某在“建言献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但该活动原本就是让职工对宾馆工作提建议、献计策,开门纳谏、言者无过应是此次活动的应有之义,对建言者应有一定程度的包容。故此,即便郑某的建议中存在部分失实或夸大的成分,也不构成《员工手册》中所述的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更不构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依据,不应因此追究建言者的责任,更不应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风险提示

1.建议HR在实际操作中,不要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履行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最好将二者分开进行,让员工签收《员工手册签收单》或《员工手册告知书》,并备案保存。

2.即使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时,也不要盲目进行,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人证、视听资料等,并根据员工的违纪行为,结合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知如何处理,最好咨询相关的专业劳动法律师。

3.若一定要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体现,建议只列明规章制度的各项名称即可,另外再让员工签收《员工手册签收单》或《员工手册告知书》,并将其备案保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


[1] 为便于阅读,本书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省略。

[2] 案例来源:《解放日报》2012年2月8日,http://newspaper.jfdaily.com/jfrb/html/2012-02/08/content_744313.htm.

[3] 案例改编自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1/id/23359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0月5日。

[4] 案例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10/id/43077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8日。

[5] 案例选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链接:http://www.court.gov.cn/zgcpwsw/bj/bjsdezjrmfy/bjsxcqrmfy/ms/201411/t20141115_41316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