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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现实问题
包某(男)和石某(女)结婚七年后离婚,3岁的女儿小包随母亲石某生活。石某之后又与崔某结婚组建了家庭,并在次年生下了儿子小崔,小崔出生后,崔某和石某对儿子宠爱有加,对女儿小包日渐冷淡,有时候遇到不顺心的事情,还会对小包进行打骂出气。包某知道这种情况后非常心疼,向石某提出由其来抚养小包,但石某不同意。那么,此时包某有什么办法来争取小包的抚养权?
律师解答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变更。
在这则案例中,与小包共同生活的石某不尽抚养义务而且有虐待子女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包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包的抚养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