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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问题
喻某(男)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家底殷实,经人介绍认识了水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准备登记结婚,喻某发现水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于是两人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约定了婚后财产和债务均由个人承担,水某在好友章某的陪同下办理了公证。婚后,水某花钱依旧大手大脚,很快经济上就出现了问题,她向好友章某借了3万元,可是却没有按期还款。于是章某找到喻某,要喻某替水某还款,喻某认为这些钱是水某借的,与自己无关,那么喻某有义务替水某还钱吗?
律师解答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这则案例中,章某明知喻某和水某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约定婚后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她就只能向水某主张债权,而不能要求喻某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