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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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转让登记的效力是如何的?

现实问题

花某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康某,双方订立合同且交付了购车款,但花某还未将该车交付给康某。没过几天,康某发现齐某所开的轿车为花某卖给自己的,于是上前询问,才知道就在自己与花某订立合同的第二天,花某又将该车卖给了齐某,且双方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一气之下,康某将花某与齐某都告上了法院,要求齐某将轿车还给自己,齐某表示轿车是他出钱买的,与康某没有关系。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占有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擅自处分给所有人以外的不知情的人(即受让人)。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他在物的流转中处于第三人的位置,在主观上基于不知情的善意心理,在客观上通过交换行为取得财产。

在本案中,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齐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康某不能以自己与花某的合同订立在先为由,对抗齐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齐某已经拥有了该轿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