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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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产的处理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罗某和毕某是对退休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国外定居,两位老人随女儿生活。数年后,罗某去世,在国外的儿子来电话表示不能回来料理罗某的后事,也不继承罗某的财产。那么,罗某儿子这样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这则案例中,罗某儿子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部分改由毕某和罗某女儿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