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条来源
该条款完全来源于《继承法》第5条,该条是关于继承方式的规定。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立法演变
这一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间的效力的规定,在民法典历次草案中基本没有改变,与学者的建议稿也基本相同。《梁稿民法典草案》第1839条、《王稿民法典草案》第546条均规定了相同的条款。而《杨稿继承法草案》第62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是将法定继承顺序的适用范围排除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之外。《徐稿民法典草案》第2条[继承发生的依据]规定,继承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进行。在无遗嘱或部分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允许存在部分遗嘱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的情形。后两个学者建议稿与民法典规定的含义也基本相同。
条文释义
继承开始后如何确定各项继承制度的效力是继承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何者优先,各国继承立法的通例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就采取了这一立法例,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立法例。即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当然,遗嘱优先适用的前提是,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而且遗嘱人和受遗赠人后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且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或者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况。所以在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时,所涉及的全部财产或者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要适用法定继承。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当然适用法定继承。当然,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继承方式的法律适用顺序,适用其本地对于《继承法》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只有其没有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典》。比如,有的地方的少数民族自治法规规定,没有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继承。[49]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第四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继承。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可按少数民族优良的传统继承习惯办理。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由配偶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子女继承。
案例评议
陈某、林某甲等遗赠纠纷案[50]
◆裁判规则
遗赠扶养协议一方为遗赠人,相对方应为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病葬义务的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名义上为遗赠扶养协议,但一方当事人系死者的继承人,这样的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遗嘱”。
◆评议
本案出现了三个名义上的《遗赠》《遗赠协议》及《遗赠扶养协议》,这三个遗赠的性质认定,涉及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而这又将在实质上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5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这一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组织、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这一点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遗赠和遗嘱继承区别的主要方式。
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因陈某凤与林某乙系父女关系。陈某凤去世后,林某乙系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陈某凤与林某乙在2009年12月4日签订的《遗赠协议》实质上为遗嘱。
(二)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本来就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所以,作为扶养人的自然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而《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才可以作为扶养人。这与遗嘱继承人必须为法定继承人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根据这一区别,虽然陈某凤与林某乙在2010年6月29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因陈某凤与林某乙系父女关系,这一协议实质上也是遗嘱。
(三)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扶养人(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虽然遗赠可以负有义务,但是遗赠本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和陈某凤属于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其没有义务为陈某凤养老送终,但陈某多年对陈某凤生活上照顾,并对陈某凤进行送终。两人签订的《遗赠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质要件。
(四)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并存时的法律适用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在本案中,陈某与陈某凤之间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而陈某凤与林某乙签订的属于遗嘱,所以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抵触时,应该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