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本条来源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条款明确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行保护。《宪法》的这一规定也体现在了《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之后《民法总则》也吸收了这一思想,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这些都可以看作这一条款的法律来源。
立法演变
这一条款确立了保护自然人继承权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明确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使得继承权与私有财产权处于并列的位置。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也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但是从《民法总则》开始,自然人的概念取代了公民这一术语,该法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由此可见,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不仅是我国根本大法的规定,也在民法总则、继承法中具体体现,应当是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而且还是《民法典》的目的和任务。但是这次继承编的变化从立法目的转变为单独的条款,就不仅作为立法原则,也将作为司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杨立新教授、杨震教授等起草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杨稿继承法草案》)第2条[继承的原则]这一条款,也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作为原则之一。只是《民法典》将保护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予以明确化而已。
条文释义
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基础和根据。我国《民法典》自始至终贯穿了保护自然人继承权这一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保护自然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是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国家予以救济,予以保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相较于之前《继承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具有较大的进步。民法为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我国境内,一切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均受到保护,而不仅仅限于公民。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继承事务中,有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外国籍,有的被继承人是外国籍,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籍,但是被继承财产在中国境内。所以,《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这一术语显然比“公民”更加准确和全面。[3]另外,民法强调主体平等,而平等原则不仅要求本国公民之间平等,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平等。《民法典》将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不仅体现了民法平等的精神,而且与《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部分相互印证。
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条款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继承法学者对继承法的认识较为一致。比如《杨稿继承法草案》[4]第2条[继承的原则],也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作为继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条款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内容,所以其必须和其他条款共同适用才能作为裁判的规范。
这条规定也可以看作是对《民法典》民事权利章节部分继承权的回应。《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确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这一民事权利。该条款承上启下,使得民法典的继承编与总则编相互呼应。这一条款不论对处理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法条关联
◆《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零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
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案例评议[5]
原告崔某先与被告安某文、安某秦、安某生、安莲某、安玉某、安某西、安某亭继承纠纷案[6]
◆裁判规则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但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自然人合法所有的、属于遗产范围内的私有财产。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遗嘱无效。
◆评议
本案的争点问题是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了不属于他的财产。虽然我国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权,但前提是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将他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处分,否则这一遗嘱的效力将会受到法律的否定。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争议房屋系被继承人承租的国有房屋,不属于其私有财产,其没有权利在遗嘱中处分这一财产。这一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该份遗嘱因属于对非私有财产的处分,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而无效,当事人无权按照遗嘱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