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法律历来强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以作为调整自然人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自然将继承问题纳入其中。随着我国国力的提升,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而《民法典》不仅保护所有人生前自由地享有其财富,而且尊重财富的所有人对其身后财产的处理。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并规范继承的相关事宜,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使命。民法典继承编不仅对《继承法》的优良传统进行了贯彻,而且还作出了较大的创新。概括而言,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作出了如下9大创新:
(一)改变了遗产范围的界定方式,从列举式转向了概括式。我国《继承法》第3条列举规定了自然人死亡时遗产的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财富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为了适应新财富的出现,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概括规定,而未采取之前的列举式立法方式,避免了挂一漏万。
(二)完善了继承权恢复制度。我国《继承法》仅仅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制度,并没有规定继承权恢复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可以恢复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三种情形下都可以恢复继承权,建构了完整的继承权恢复制度,有利于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三)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在代位继承制度中,民法典继承编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形。
(四)丰富了遗嘱的类型。在遗嘱的形式方面,增加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类型,并将录音遗嘱修改成录音录像遗嘱。随着计算机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实践中人们采用打印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身后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常见。但是打印遗嘱的性质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其合法性与效力问题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民法典继承编适应当前的时代需求,规定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另外,随着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人们也常常使用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所以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也更为贴合人们的生活。
(五)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尊重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存在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优先。尽管公证遗嘱具有真实、不易造假等优点,但是这一规定也面临诸多批评。比如,当事人设立公证遗嘱需要交纳各种费用,增加处理遗产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遗嘱人可能面临的情况极其复杂多变,其一旦设立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该公证遗嘱,可能需要面临多种挑战而无法成功,最终导致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遗产。为了纠正这一现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我国《继承法》仅规定在遗嘱中可以设立遗嘱执行人,但是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职责、责任等问题都没有规定,而法定继承中也同样没有规定处理遗产事务的人员,这不仅不利于继承人继承事务的进行,同样也不利于遗产价值的最大化,并可能引起继承人之间不必要的纷争。在现代社会财富类型化越来越丰富,遗产的管理事务也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下,单个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可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处分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了全体遗嘱人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我国《民法典》设置了5个条款规范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和责任问题。在选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必将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增大遗产的价值。
(七)明确了转继承制度。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除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院一直按照转继承的规则处理相关问题,但是毕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典》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将更有利于这类纠纷的处理。
(八)增加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继承法》只是允许自然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作为扶养人,现在《民法典》允许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均可作为扶养人,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在我国即将步入老年社会之际,民法典继承编特别关注这一问题,增加扶养人的范围,将会促进社会化家庭养老行业的发展,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另一种选择。
(九)放宽了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的条件。《继承法》中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是与《继承法》的规定不同,民法典继承编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更为宽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主体即可分得适当的遗产,而不像《继承法》那样,还要求依靠此类主体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条件。
民法典继承编不仅适应我国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而且还对相关优良的制度予以坚守,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则。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也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不仅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体现在民法通则、继承法中,其不仅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也是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这次民法典继承编将《继承法》中的立法目的转变为单独的条款,不仅作为立法原则,也将作为司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诸多方面坚守这一原则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遗产继承不分男女,男性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性别差异不作为遗产继承的考虑因素;也不考虑女子是否婚嫁。第二,在法定继承中,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相同。在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不因男女性别的差异而有不同。第三,在代位继承中,男女享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第四,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无论男女都可以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五,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相互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考虑到夫妻之间利害关系的紧密,相互继承遗产不仅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而且有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即使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其依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第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平等。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均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三)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在法定继承中,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遗嘱继承中,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时,《民法典》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即使在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时,也需要给此类主体保留适当的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的坚守保留了我国优良的传统,而创新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将传统和时代结合起来的民法典继承编必将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
当然,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的坚守之处颇多,现仅仅试举几例;而其创新之处也不限于作者所举。在《民法典》通过之后,让我们好好学习《民法典》,方有可能真正体会立法者的苦心孤诣。但是作者水平有限,如有谬误,欢迎指正。邮箱:wygsir@126.com
另外,民法典继承编涉及草案说明如下:
(一)《民法典草案》
本书中的《民法典草案》,是指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其中《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继承编”即为本书中的民法典草案。
(二)《第一稿》
本书中第一稿,是指2019年6月25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中,没有像第一次审议那样对民法典草案全文同时进行审议,而是分编进行的二次审议,其中《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则于2018年12月23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则于2019年4月20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则于2019年6月25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即本书中的第一稿)。
(三)《第二稿》
本书中《第二稿》,是指2019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三次审议中,没有像第一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那样对民法典草案全文进行审议,而是对其中三编进行了审议,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起,于2019年8月22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四)《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并于2019年12月28日向全社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征求意见,此为本书中的民法典继承编的《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