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条来源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立法演变
《杨稿继承法草案》第2条[继承的原则]中第(2)项也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与《民法典》不同的是,没有放在法定继承部分,而是放在通则部分。《徐稿民法典草案》在法定继承部分确立了包括男女平等在内的原则,该草案第494条[继承人平等原则]规定,法定继承不考虑性别、婚生与否和长子身份。
条文释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女平等,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等私有制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制度,是共产党和新中国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一贯政策,也是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这一规定完全被《民法典》吸收。
继承权男女平等具有多方面的含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遗产继承不分男女,男性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性别差异不作为遗产继承的考虑因素;也不考虑女子是否婚嫁。第二,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方面,男女相同。在遗产分配中,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不因男女性别的差异而有不同。第三,在代位继承中,男女享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第四,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无论男女都可以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五,除了双方另有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考虑到夫妻之间紧密的利害关系,相互继承遗产不仅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而且有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即使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其依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对此我国《继承法》第30条和《民法典》第1153条均有明确的规定。第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平等。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也均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法条关联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予以照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予以照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六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八条 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十一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入赘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侄儿女对叔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作为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第五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入赘女婿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案例评议
嫁出去的女儿也有继承权[2]
◆裁判规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女也享有继承权。
◆评议
继承权男女平等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很多年,其内在精神已经扎根到我国的继承实践中。但是在某些偏远地区或者封建思想严重的地区依然否定女性的继承权,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具体而言,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但首先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然后分配遗产。涉案房屋属于农村自建房,且建成后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应根据建房申请表确定房屋的权属。本案中,建房选址申请表的建房申请人为蔡老汉夫妇及蔡佩某,这三人应作为共有权人。另外,其女儿蔡佩某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与父母亲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其作为建房申请人系讼争楼房的共有权人,依法可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权益。而蔡卫某户口当时已在异地,因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蔡卫某不能成为建房申请人。考虑到建房资金和劳务主要来源于蔡老汉夫妇,法院对蔡老汉夫妇适当进行多分,最终确定蔡老汉夫妇各享有35%的份额,蔡佩某享有30%的份额。
因秦某死亡,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蔡老汉、蔡卫某和蔡佩某。女儿与儿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秦某的财产应该一分为三,由三个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该房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