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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明知不符合条件但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老孙是某地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等工作。2019年10月,老孙的好友钱某找到他,称自己的表弟牛某打算开一家动物医院,希望他能帮帮忙,早点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老孙表示,一定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量帮忙的。2019年11月,老孙按照规定对牛某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尚不符合发证条件;但考虑到好友钱某的请求,且这些问题并不是特别严重。所以,老孙就向牛某颁发了动物诊疗许可证。那么,明知不符合条件但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老孙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也就是说,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在申请人明明已经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孙明知牛某的动物诊所不符合条件,仍为其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