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动物检疫人员在监督检查中重复检疫收费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小张和几个朋友一起组建了一个车队,主要负责运输肉类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小张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了检疫申请。经现场检疫,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小张的车队出具了检疫证明并加施了检疫标志。过了一段时间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对小张的车队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小张交付相应的检疫费用。小张感到十分困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也需要收取检疫费用吗?后来,小张的一位律师朋友告诉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收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那么,动物检疫人员在监督检查中重复检疫收费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评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时,可以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可再次重复收取检疫费用。否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也就是说,运输动物产品,必须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可进行监督抽样,但是不可重复收取检疫费用,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由此可见,在上面的案例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收取检疫费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