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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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如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则依法应当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