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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感悟
本案就案情而言并不复杂,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刑事实务界工作的难点在于对行为人的主客观事实,运用大量的证据加以认定。作为辩护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我们工作的重点也就是围绕这一难点,进行调查取证,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鉴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案件形式的千差万别,我们至今无法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认定合同诈骗事实或者推翻合同诈骗事实的标准。本案通过辩护律师不懈的努力,提出的上述辩护方案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作出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结论,使当事人汪某重获自由,免遭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