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度精义与条文评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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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本轮修订概述

成文法发展的经验表明,法律的发展与演化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推动。法律的修改,就是对丰富多彩、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回应。我国立法机关对法律的修改,采取“修改决定”“修订”两种形式。法律修改幅度不大、不涉及主要制度修改的,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以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形式提请审议,表决通过时转化为法律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对有关修改内容分条表述,单独公布,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自1979年以来,截至2019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153件修改法律的决定。

修订,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某部法律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有法律文本。修订通常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律重要内容、章节结构的大修改,是在前述修改决定这种形式无法容纳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修改形式。立法机关从1996年起开始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截至2019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修订法律53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此后,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2次修订。由于此次修订发端于2013年,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证券法(修改)”列为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草案起草,[1]2015年4月首次向立法机关提交审议,先后历经4次审议,时间跨度近7年,因此我们称其为证券法“本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