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星薪法考考前冲刺: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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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背诵点51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的权利内容:

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含村委会);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应当”剥夺:①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②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3)期限。

①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②有期徒刑、拘役、独立适用:1至5年。

③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至10年。

④管制:与管制同期。

(4)起算。

①独立适用:判决执行之日。

②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主刑执行之日。

③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④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⑤管制: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⑥假释:假释之日。

2.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刑期的起算

(1)缓刑、死缓、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判决确定之日。

(2)其余全部主刑、附加刑:判决执行之日。

(3)禁止令:管制、缓刑执行之日。

2.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执行之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之日。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