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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背诵点41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不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①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②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
2.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不论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于教唆犯而言都是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教唆犯属于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最终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教唆犯属于故意犯罪未遂与故意犯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最终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跨越不同犯罪构成):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定罪;无错方对有错方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在于,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的实行行为具有支配作用,教唆犯不具备该支配力,因此间接正犯是满足教唆犯要件并有剩余的犯罪形态,换言之,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1)主观以间接正犯的意图利用他人犯罪,实际只产生了教唆的效果,在主、客观相重合的范围内定罪,即成立教唆犯。
(2)主观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罪,实际只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在主、客观相重合的范围内定罪,即成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