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因胎儿继承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人物:儿媳小赵、婆婆刘某
调解员:王大妈
小赵和魏某是大学同学,互相对彼此产生了好感,遂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是魏某是河北人,小赵是安徽人,魏某的父母不想让自己的儿子找个外地的儿媳,而且受封建心理的影响,魏某的母亲刘某觉得小赵的属相和自己儿子的属相是相克的,因此坚决不同意他俩交往。大学毕业后,魏某将小赵带回家,魏某的父母也表明了不同意俩人结婚的态度。后来,魏某和小赵不顾父母的反对,在某城市找到了工作,并开始过上同居的生活。之后,小赵发现自己怀孕了,想尽快和魏某结婚,魏某答应小赵有时间就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登记,魏某就在公司组织的工地考察中不幸遇难。
魏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悲痛之余更对小赵憎恨入骨了,母亲刘某认为是小赵克死了自己的儿子,甚至都没有让小赵参加魏某的葬礼。由于魏某是工伤死亡,公司给了魏家一笔赔偿款,同时,魏某生前有20万元的存款,这些钱都被刘某转到了自己的名下。过了一个月后,小赵找到了刘某,小赵说:“阿姨,我知道您不喜欢我,魏某的离去是一个意外,我也很难过,但是我肚子里已经怀了魏某的孩子,我不想把他打掉,我希望您能认我这个儿媳和您的孙子,我现在没办法工作挣钱,眼看孩子就要出生了,我希望您能让我肚子里的孩子继承一些他爸爸的遗产。”刘某听到这些话后更生气了,对小赵说:“你把我唯一的儿子都害死了,我早就说你俩不能在一起,你的属相跟我儿子相克啊,我辛辛苦苦把他拉扯大,终于能指望上他养我们的时候他走了,现在,你竟然还有脸跟我们要遗产,你们都没有领证,你凭什么跟我要遗产?!”
居委会调解员王大妈听说刘某家有人吵架,马上赶过来调解,问清情况以后,王大妈先让二人冷静下来,然后询问了小赵胎儿的发育状态,并得知孩子已经6个多月了,发育状况良好。此时,王大妈觉得,要想让刘某给小赵肚里的胎儿分得遗产,关键是让刘某减少对小赵的恨意。王大妈对刘某说:“小魏的离开让我们都非常难过,但是这个公司组织的工地考察,小赵也不能决定小魏去不去,这怎么能说是小赵的错呢。你再看看小赵,她才27岁,她完全可以把孩子打掉重新开始,但是她没有,因为她爱您的儿子,她想留住您家的血脉,所以她宁愿牺牲自己的幸福,甘愿做一个单亲妈妈。您也是做母亲的,知道一个母亲的不容易。您就小魏一个儿子,小赵肚子里的孩子是您家唯一的希望啊。”刘某听到这番话后,看到大着肚子的小赵,眼泪掉了下来,对王大妈说:“你说得对,我应该认这个孩子,这是我们老魏家唯一的根儿了。”王大妈又说:“虽然他俩没有登记,但是小赵肚子里的胎儿是小魏的,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这个胎儿现在发育得很好,等他出生以后,按照法律规定他也是有继承权的啊。”刘某说:“哎,只要孩子能平安生下来,我们的钱啊都是他的,我和老魏都这把年纪了,要那么多钱有什么用。这个儿媳妇啊,我认了,这个孩子我也认了。”
评析
在这起遗产继承纠纷中,调解员王大妈找出问题关键,即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些矛盾相互影响和制约,此时,重点是要解决主要矛盾。许多事情变得复杂难以调解,其实归根结底只是卡在某个关键的问题上,关键问题调解好,其他的也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王大妈问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知道事情的经过后,判断出要想让小赵肚子里的胎儿得到遗产预留份额,必须消除刘某对小赵的排斥心理。于是,王大妈分析了魏某的死因,魏某因工伤遇难身亡,跟小赵没有任何关系,并结合小赵的处境,分析了其对魏某的爱和愿意牺牲自己的幸福做单亲妈妈的伟大之处。如此一来,刘某消除了“是小赵克死儿子”的想法,不再排斥小赵,而是接受小赵和其肚子里的孩子,这为胎儿继承遗产奠定了基础。
其次,王大妈动之以情。让刘某了解小赵的不容易,对小赵产生同情心,同时又通过胎儿发育状态良好,向刘某传递胎儿能顺利出生的信号,让刘某在儿子死后又看到新的希望。小赵肚子里的孩子是魏某唯一的骨肉,刘某也不忍心再将娘俩拒之门外。这里,王大妈巧妙地运用了人类的情感属性,将刘某对小赵的恨转为爱,解决了事情的关键,即主要矛盾。
最后,在刘某愿意承认小赵和胎儿以后,王大妈开始运用法律上的规定说服她。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取得继承权。但本案中,胎儿发育良好,不出意外的话即可以顺利出生进而获得继承权。所以刘某给胎儿分得遗产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最终,本案在王大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取得圆满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