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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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对方吗?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解除权产生之后,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确定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避免债权人的消极反应使得债务人误解债权人会接受其履行,从而对己方给付作出必要的安排以避免遭受损害,解除权人必须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得合同解除。这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其仅需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行使解除权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解除通知不限于书面形式,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并且解除通知中必须能够表明解除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了避免争议,解除通知中最好写明解除原因并附有初步证据。

实践中,解除权产生后,解除权人为了给对方一个纠正自己违约的机会,可能会向对方发出催告,载明要求对方履行,并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不履行的话,合同就自动解除。这对对方当事人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反而是对其有利,获得了纠正自己违约的机会。此时,如果对方在催告要求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未履行,合同就自动解除,无需解除权人在此之后另发一份解除通知。

解除权的行使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无需一定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以避免造成时间拖延和当事人在最终确定前的不确定状态,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毕竟诉讼和仲裁能够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发生争议。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认为解除通知的发出人不享有解除权的,为防止随意解除合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避免进一步争议的发生,对方自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通知发出人为了使得争议最终确定,也可以在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断发出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认为发出人享有解除权,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对方对解除表示了异议,认为解除通知的发出人不享有解除权的,但对方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此时,为了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解除通知的发出人也可以在收到对方的异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然,解除权人也可以在解除权产生后,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如果要求解除权人必须先行发出解除通知,就解除的法律后果再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将增大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则解除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送达载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书,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