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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债权人甲和债务人乙约定甲不得转让债权,甲违反约定未经乙同意把债权转让给丙,丙能否取得债权?
此时要根据债权种类以及丙的善恶意予以不同处理。《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考虑到债务人利益保护和债权流通性之间的平衡,在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转让该类债权时,如果被转让的债权是非金钱债权,区分受让人的善恶意予以不同处理。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并保障债权的流通价值;在受让人为恶意时,受让人仍然取得债权,但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如果被转让的债权是金钱债权,金钱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所造成的影响较小,而金钱债权的流通性价值在实践中却非常重要,其与融资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实践中的债权转让也主要是金钱债权的转让。此时,无论受让人善意还是恶意,都能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债务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