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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将来实现,例如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而债务人仍不积极主张权利、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而债务人怠于申报破产债权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也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作出中断诉讼时效、申报债权等必要的行为。就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作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针对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情况。例如,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债权,债务人乙对丙享有债权,保证人丁为乙对丙的债权提供了保证担保,丙自身无财产,现债务人乙对保证人丁所享有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仍不积极主张权利,影响甲对乙的债权将来实现的,甲可以代位向丁主张保证债权,请求丁向乙履行保证债务。此外,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债务人不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将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