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需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其权利,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不管行使权利的实际效果如何,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客体,即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限于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等),并且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所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例如,虽然债务人怠于行使某一债权,但债务人的其他资产充足,足以清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四是需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为200万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额为1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为60万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额为10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100万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地位不应受到影响,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不限于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