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此时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这种情形下债务人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不能算作是债务人违约。当然,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并不会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此时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否则属于债务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