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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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如何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相应消灭,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转化为该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须超过自己的债务份额,才能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且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限于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连带债务在内部关系上表现为各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债务。基于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就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即只能主张其他连带债务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内未履行的部分,而不是就该超出部分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例如,债权人甲对连带债务人乙、丙、丁享有150万元的债权,乙、丙、丁约定平均分担该笔债务,即就内部关系而言每人的债务份额为50万元。现乙向甲清偿了全部债务,乙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即100万元有权向丙、丁追偿,就这100万元丙、丁并不对乙承担连带债务,而是每人只承担各自份额50万元,乙也无权要求丙或者丁各自承担超过50万元的债务部分。

《民法典》第519条还规定,连带债务人在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人的权利,比较典型的是债权所附的担保等从权利。连带债务人之一通过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消灭的,由作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取得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等权利。同时考虑到连带债务规则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为了合理平衡债权人与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第519条还规定,实际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举一例予以说明:某一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A、B、C享有100万元债权,连带债务人A、B、C内部约定了各自份额,A承担50万元、B承担30万元、C承担20万元,D还就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B就连带债务向债权人设定了抵押。现A向债权人清偿了70万元债务,B、C未向债权人清偿。依照这一条规定,A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即A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即20万元有权向B、C追偿,同时还取得了债权人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但是,本案中债权人还有30万元未获清偿,依照这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就未获清偿的30万元债务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在顺位上要优先于A就抵押财产所取得的抵押权。

此外,为了合理平衡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第519条还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比如,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本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现就可以向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提出抗辩。再如,实际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甲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乙追偿,并行使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乙所享有的抵押权时,为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连带债务人乙认为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已经变更或者消灭的,本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现就可以向进行追偿的连带债务人甲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