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对于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订有解决争议的条款,当事人希望用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依照《民法典》第507条规定,这些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生效与否、有效与否、被撤销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该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4种形式:
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这种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然,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条款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