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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法律效果不能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本应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考虑到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对被代理人不利的,有些可能是对被代理人有利的;而且,既然代理行为已经完成,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愿意承认,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没有必要一概否定其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后,被代理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实际进行追认的,都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明示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但在一些情况下,被代理人没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但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行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正面反馈,属于一种积极的作为。《民法典》第503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