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什么责任?
预约合同既然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反订立本约的义务与违反本约义务毕竟不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有所差别。基于此,《民法典》第495条采用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表述,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一方违约,符合合同编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也可以包括以上几种责任形式。预约合同广泛适用于买卖、租赁等各种市场交易,涉及的交易形态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一交易形态,涉及的具体情况也可能差异较大,因此民法典仅是原则性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使制度设计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为实践留下空间。总体来说,对于预约与本约的理解,应当放在整个的交易链条中予以考虑,预约虽然是独立的合同,但与本约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应将预约放在从预约订立到本约得到履行的整个交易链条中予以考虑。如果当事人在预约阶段就对整个交易的主要内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本约的内容不需要再作过多协商,那么对于预约合同,要求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订立本约的责任也就有实现的空间。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如果预约合同阶段在整个交易环节中的位置非常重要,预约合同的订立及预约合同的履行(预约合同的履行即本约合同的订立)就完成了整个交易的绝大部分,使整个交易达到比较高的成熟度,本约合同义务的履行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只是占有非常小的分量,非常容易实现,那么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就可以很接近于本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预约合同阶段在整个交易环节中的位置,预约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使整个交易所达到的成熟度,都应当在计算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