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甲公司与乙签订合同,约定乙向甲公司供应自己鱼塘所产活鱼10吨。后因洪水将乙的鱼塘全部冲毁,无法按约定向甲公司供货。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据此,《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免责存在以下要求:(1)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可以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已达到了90%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2)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可能是对主体、履行期限的影响;可能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影响,例如租赁的房屋、场所无法经营;可能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影响;可能是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可能是一时不能履行或者永久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非狭义的履行不能情形,而是包括所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产生法律后果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第一,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判断免责的范围和程度。在有些情况下,不可抗力会导致债务根本无法履行;但有时,不可抗力仅仅会导致债务迟延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仅仅是暂时的,因此仅会导致迟延履行,则只能在不可抗力存续期间以及可能的合理期间内发生免责效力;但是,如果迟延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的,则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例如,甲对乙负有铺设经过某地区的天然气管道的义务,但根据天气情况,从11月1日到3月31日通常无法开展工作,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是10月31日,甲本来能够按期完工,但该地区10月1日发生疫情采取停工的管制措施,直到11月30日管制措施才结束,在这期间甲无法工作,并只能到第2年4月1日才能复工。此时,不仅应当免除不可抗力存续期间甲的责任,也应当免除管制措施结束后至第2年3月31日期间甲的责任。第二,所能免除的是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妨碍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履行抗辩权或者对应付款项支付利息的权利。同时,在买卖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对待给付义务,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04-611条关于风险负担的条文解决。
《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第2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意味着,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就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对债务履行的影响,通知债权人,以使债权人能够采取措施减轻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债务人应当在其可以合理获知不可抗力对债务履行的影响后,及时地通知债权人;同时,债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毕竟不可抗力可能是区域性的,因此债权人可能无法合理获知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且债权人也可能无法合理确定不可抗力对债务履行的影响。至于多长时间才是及时或者在合理期限内的,则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债务人违反了上述义务,就债权人未获知而遭受的额外损失,债务人不应当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仍然应当对债权人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