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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和义务如何承担?
法人合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是法人在组织上的一种变更。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随即确立。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法人发生合并,它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是法人在组织上的一种变更。法人的分立分为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方式。所谓新设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所谓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来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法人发生分立,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法人。因此,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权享有连带债权,对原债务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