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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什么情形下监护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是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为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恢复正常,即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监护关系即终止,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
二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丧失监护能力,也就不得再担任监护人,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例如监护人因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丧失了监护能力。
三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关系即自动终止。
四是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得到法院许可等。
要注意的是,在有些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下,例如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对于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7条至第32条重新确定监护人。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