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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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什么是临时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产生争议时,需要启动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但监护争议解决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有可能处于无人保护状态,例如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诿,都不愿担任监护人,此时,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为被监护人确定一个临时的监护人,这就是临时监护制度。临时监护人行使全部监护人的职责,一直到指定监护人之后,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才解除。根据《民法典》第31条第3款的规定,临时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