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命题分析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者代表不可以联合推荐。
第三十条 〔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命题分析
1.差额比例:直接选举:1/3-1倍;间接选举:1/5-1/2倍。
例如:若应选县级人大代表为120名,则代表候选人应该为160名至240名之间;若应选省级人大代表为350名,则代表候选人应该在420名至525名之间。
2.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无论全国或地方均实行差额选举。只不过“补选”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本法第56条)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和公布〕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命题分析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1.直接选举: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于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选民小组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不成即预选)——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2.间接选举:提出代表候选人(下选上,酝酿时间不少于两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符合差额比例直接投,不符合先预选——确立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能力检测
判断:[4]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的范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介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四条 〔禁止接受外国资助〕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