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刑法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考点5 犯罪预备

[考点提要]从犯罪预备开始就进入到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大家在掌握三种未完成形态时一定要抓住三种形态的本质特征。首先要知道三种形态存在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其次要知道停下来的原因,是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通过前述两步来判断究竟是哪种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难度不大但考查频率高,是重要考点,考生须掌握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并记住预备犯的量刑。

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011-专-51)

[参考答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能发展到犯罪实行阶段

2.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2010-专-5)[5]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趁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能着手,未能着手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A,甲的行为虽然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但是停止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选项B,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控制人身自由就是既遂,即本罪的既遂是拐到手而非卖出去。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已经实现了对婴儿的人身控制,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选项C,丙尾随刘某意图抢劫,是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拦阻而未能实施犯罪,成立犯罪预备。选项D,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将其扑倒为着手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因此,选项C属于犯罪预备,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