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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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 因果关系

[考点提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考试中的非常重要的考点,而且难度很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考生要全面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考点,包括因果关系的概念、特点、意义、判断方法等。其中考生一定要认真学习与把握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1.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20-专-11)[17]

A.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B.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D 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即使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因此,选项B错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归责于行为人,还需要通过相当的因果关系来判断。因此,选项C错误。

2.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2017-专-4、2017-法专-3)[18]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祖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而不能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中的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显然不属于危害行为。所以,乙的死亡和甲的劝说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B项中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乙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所以“作法”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作法”与死亡之间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中存在介入因素即花盆坠落的情况,而介入因素又属于异常的、能够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因素,故阻断了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殴打致轻伤与死亡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持木棍追赶乙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但存在介入因素即被害人跳河的行为,此介入因素并不异常,因为没有甲的追赶行为乙也不会跳河,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选项D正确。

3.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2014-法专-22)[19]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解析]选项A中存在介入因素即被害人邹某逃跑的行为,且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因为没有甲的非法拘禁行为邹某也就不会逃跑,因此邹某的死亡不能归属于他的逃跑行为,甲的加害行为与邹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选项B,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如果没有乙的辱骂行为,也就不会有王某的死亡,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选项C中存在介入因素即行为人逃跑的行为,撞人后逃跑很正常,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丙先前违章撞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选项D中存在介入因素即行为人将被害人抛掷到水库中的行为,杀人后处理尸体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死亡不能归属于该介入因素,丁的打人行为与陶某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选项ABCD都当选。